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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農會辦理承受擔保品轉為信用部固定資產應編列年度事業預算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6 年 01 月 23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60100390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有關 貴府所詢農會辦理承受擔保品轉為信用部固定資產,須否編列年度事業預算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一、復 貴府95年12月29日府農輔字第0950364673號函。
    二、查內政部77年6月17日臺內社字第606297號函及財政部79年2月2日臺財融第780436425號函略以:經濟及金融事業劃歸為事業損益類,屬商業會計及銀行會計性質,其固定資產之購置,依會計原理,係為資本支出,免予列入年度預算。係考量前述事業部門購置固定資產有其時間上之急迫性與適當性,而為農會相關部門購置資產不受預算程序限制之釋示,合先敘明。
    三、本案為農會就先前已承受之擔保品,於依農業金融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76條規定之四年期限內無法處分,而須轉為信用部固定資產,與前述內政部77年6月17日函及財政部79年2月2日函所釋示者,係就農會事業部門直接對外購置固定資產情形所為,二者前提事實已有所不相同。且農會就其所承受之擔保品依規定既有長達四年之處理期間,應無處理時間上之急迫性。是以,本案既與前述函有所不同,應無比照前開二函釋之必要。
    四、為避免農會承受擔保品轉為信用部固定資產情形過於浮濫,影響信用部資產流動性及財務結構健全性,農會辦理承受擔保品轉為信用部固定資產,仍請依本會93年10月15日農授金字第0935080230號令,及本會95年4月12日農授金字第0950115946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