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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

  • 發文機關:
    總統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6 年 01 月 18 日
    法規分類:
    法律
  •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10600005871號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金融法 第三十九條
  1.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005871號令修正公布第39、40條條文;並刪除第57條條文

    第三十九條

    信用部或全國農業金庫負責人或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信用部或全國農業金庫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信用部或全國農業金庫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信用部或全國農業金庫負責人或職員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行為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2. 中華民國92年7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134520號令公布;中華民國93年1月9日行政院院臺農字第 0930080138號令核定93年1月30日施行

    第三十九條

    信用部或全國農業金庫負責人或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信用部或全國農業金庫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信用部或全國農業金庫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信用部或全國農業金庫負責人或職員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行為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1. 發文字號:
    農金三字第0935014427號
    發文日期:
    93年08月13日
    函令摘要:
    農漁會信用部否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罰則疑義
  2.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65080049號
    發文日期:
    96年03月08日
    函令摘要:
    如有以違反法令方式降低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法定貸款利率或其他違反貸款相關規定,有農業金融法第39條刑罰規定之適用
  3. 發文字號:
    農金三字第0975012396號
    發文日期:
    97年05月20日
    函令摘要:
    有關農業金融法第39條適用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