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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調整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15074224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調整辦法 第八條
  1. 中華民國93年1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30050086號令訂定

    第八條

    信用部依第三條至第五條之規定累計積分達六分以上,其內部控制良好,符合第六條規定,且無第七條之情事者,得報經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可後,再函轉中央銀行申請許可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之簡易外匯業務。
    前項簡易外匯業務之申請及開辦,應依中央銀行之相關規定辦理。
  1.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九三五0一一一六六號
    發文日期:
    93年03月17日
    函令摘要:
    非會員授信業務釋義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