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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管理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04 月 29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05074150A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05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管理辦法 第三條
  1.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75074644號令修正

    第三條

    第一類資本、第二類資本之範圍如下:
    一、第一類資本為事業資金、事業公積、法定公積、特別公積、捐贈公積、資產公積、累積盈虧(應扣除備抵呆帳、損失準備及營業準備提列不足之金額)、本期損益之合計數額。
    二、第二類資本為固定資產增值公積、備抵呆帳、損失準備及營業準備 (不包括針對特定損失所提列者) 之合計數額。
    前項第二類資本以不超過第一類資本為限。但第一類資本已為負數者,第二類資本應不予採計。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備抵呆帳、損失準備及營業準備,其合計數額不得超過風險性資產總額百分之一點七五。
    一、配合農會財務處理辦法於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第十八條附表一之資產、負債、淨值之總分類帳會計科目,將「統一農貸公積」科目刪除,爰刪除第一項第一款「統一農貸公積」等文字。
    二、配合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於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第四條規定,將農會漁會信用部第一類及第二類授信資產之備抵呆帳提列比率由零,分別調高為百分之一及百分之二,爰修正第三項規定,將農會漁會信用部備抵呆帳、損失準備及營業準備,計入合格第二類資本之上限,由風險性資產總額百分之一點二五調高為百分之一點七五,以引導農會漁會信用部寬提備抵呆帳,增強風險承擔能力。
    三、第二項未修正。
  2. 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542號令修正

    第三條

    第一類資本、第二類資本之範圍如下:
    一、第一類資本為事業資金、事業公積、法定公積、特別公積、捐贈公積、資產公積、統一農貸公積、累積盈虧 (應扣除備抵呆帳、損失準備及營業準備提列不足之金額) 、本期損益之合計數額。
    二、第二類資本為固定資產增值公積、備抵呆帳、損失準備及營業準備 (不包括針對特定損失所提列者) 之合計數額。
    前項第二類資本以不超過第一類資本為限。但第一類資本已為負數者,第二類資本應不予採計。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備抵呆帳、損失準備及營業準備,其合計數額不得超過風險性資產總額百分之一•二五。
    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有關第二項「前項第二類資本以不超過第一類資本為限」之規定,考量第一類資本呈現負數時,則第二類資本因係採固定資產增值公積、備抵呆帳、損失準備及營業準備等之合計數,不應呈現為負數,爰於第二項條文末段增列「但第一類資本已為負數者,第二類資本應不予採計。」之規定,俾符實際。
  3. 中華民國93年1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30050087號令訂定

    第三條

    第一類資本、第二類資本之範圍如下:
    一、第一類資本為事業資金、事業公積、法定公積、特別公積、捐贈公積、資產公積、統一農貸公積、累積盈虧 (應扣除備抵呆帳、損失準備及營業準備提列不足之金額) 、本期損益之合計數額。
    二、第二類資本為固定資產增值公積、備抵呆帳、損失準備及營業準備 (不包括針對特定損失所提列者) 之合計數額。
    前項第二類資本以不超過第一類資本為限。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備抵呆帳、損失準備及營業準備,其合計數額不得超過風險性資產總額百分之一•二五。
  1.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55080240號
    發文日期:
    95年07月12日
    函令摘要:
    釋示「農會漁會信用部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管理辦法」中有關「上期損益」之疑義
  2.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55070208號
    發文日期:
    95年03月20日
    函令摘要:
    釋示「農會漁會信用部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稱「不包括針對特定損失所提列者」疑義
  3.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45070290號
    發文日期:
    104年04月27日
    函令摘要:
    有關「農會漁會信用部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稱特定損失範圍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