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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35071201A號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十一條
  1. 中華民國93年1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30050082號令訂定

    第十一條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應積極辦理催理,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扣除估計可收回部分後轉銷為呆帳:
    一、債務人因死亡、解散、逃匿、和解、破產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全部或一部不能收回。
    二、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鑑價甚低或扣除先順位抵押權後,已無法受償,或執行無實益。
    三、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多次減價拍賣無人應買,而農會、漁會亦無承受實益。
    四、逾期放款及催收款逾清償期二年。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逾清償期六個月以上二年以下,經催收仍未收回者,得扣除可收回部分後,轉銷為呆帳。
  1.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65012158號
    發文日期:
    96年05月02日
    函令摘要:
    釋示信用部與催收戶達成和解後不足清償債權部分之轉銷疑義
  2.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75074585號
    發文日期:
    107年11月13日
    函令摘要:
    農漁會信用部應依規定催理逾期放款及催收款,並依程序轉銷呆帳,相關催理作業將列為金融檢查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