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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35071201A號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十三條
  1. 中華民國93年1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30050082號令訂定

    第十三條

    逾期放款、催收款及非授信資產損失之轉銷,應經理事會之決議通過,並通知監事會備查。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受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金融監理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要求轉銷者,應即轉銷為呆帳,並提報最近一次理事會及通知監事會備查。
    前項規定,如其於授信時或轉銷呆帳時,屬本法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金額以上之案件及利害關係人擔任授信保證人及擔保品提供人之案件,應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之出席及出席理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並經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1.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65012158號
    發文日期:
    96年05月02日
    函令摘要:
    釋示信用部與催收戶達成和解後不足清償債權部分之轉銷疑義
  2.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70134392號
    發文日期:
    97年08月01日
    函令摘要:
    逾期放款、催收款及非授信資產損失之轉銷之會計作業時點
  3.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85080102號
    發文日期:
    98年03月02日
    函令摘要:
    釋示「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16條所稱「轉銷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