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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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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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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 法規分類:
- 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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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1035071201A號
-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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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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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85080377號令修正第1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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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授信資產、逾期放款及催收款之轉銷或非授信資產損失認列,應先就提列之備抵呆帳或損失準備項下沖抵,如有不足,應列為當年度損失。但農會、漁會依本法規定出資全國農業金庫而帳列信用部者,其投資損失得分十年以淨值轉銷。
備抵呆帳轉銷後,除能證明係因計算錯誤或逾期放款及催收款有收回之事實,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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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3年1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30050082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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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授信資產、逾期放款及催收款之轉銷或非授信資產損失認列,應先就提列之備抵呆帳或損失準備項下沖抵,如有不足,應列為當年度損失。
備抵呆帳轉銷後,除能證明係因計算錯誤或逾期放款及催收款有收回之事實,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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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0965012158號
- 發文日期:
- 96年05月02日
- 函令摘要:
- 釋示信用部與催收戶達成和解後不足清償債權部分之轉銷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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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0985070978號
- 發文日期:
- 98年11月26日
- 函令摘要:
- 農漁會信用部辦理攤銷投資農業金庫股票損失作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