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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35071201A號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十四條
  1.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85080377號令修正第14條條文

    第十四條

    授信資產、逾期放款及催收款之轉銷或非授信資產損失認列,應先就提列之備抵呆帳或損失準備項下沖抵,如有不足,應列為當年度損失。但農會、漁會依本法規定出資全國農業金庫而帳列信用部者,其投資損失得分十年以淨值轉銷。
    備抵呆帳轉銷後,除能證明係因計算錯誤或逾期放款及催收款有收回之事實,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沖回。
    一、農(漁)會依本法規定投資全國農業金庫(以下稱金庫),投資損失非農(漁)會經營不善所致,倘因而影響其經營績效,有欠公允,宜從寬處理。
    二、農(漁)會係屬非營利事業之公益社團法人,信用部因無獨立之法人人格,且須配合政府推展農業政策,無法完全適用一般金融業會計制度,爰對於特殊之會計事項有個別訂定規範之必要,以符合實務運作。
    三、按農(漁)會信用部淨值之組成,主要為其設立時籌集之事業資金及以前年度盈餘之保留累積金額。直接以淨值攤銷投資損失,將不致年度盈餘減少,可避免影響農(漁)業推廣及教育訓練等經費之提撥、員工福利及經營績效等事項。
    四、財政部前對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曾函釋,得以公積科目轉銷呆帳;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亦同意農(漁)會信用部持有中華商銀次順位金融債券損失之認列方式得參照農會財務處理辦法第九十二條(漁會財務處理辦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分五年辦理攤銷。
    五、為因應全球金融危機,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於九十八年四月彈性放寬銀行持有之不良資產經評價發生損失,仍可在淨值項下調整。
    六、全體農(漁)會計有九成以上投資金庫股票,影響層面較前開投資中華商銀次順位金融債券案廣泛,為免對淨值偏低之農(漁)會信用部造成嚴重衝擊,爰有必要延長攤銷年限,以藉由往後年度盈餘逐年累積信用部淨值,充實營運資本。
    七、如採一次認列投資損失,難免造成農(漁)會淨值大幅降低,甚至部分信用部淨值將為負數,面臨依本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規定啟動退場機制問題。
    八、爰於第一項增訂但書,規定農(漁)會依本法規定出資金庫而帳列信用部者,其投資損失得分十年以淨值轉銷。
    九、第二項未修正。
  2. 中華民國93年1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30050082號令訂定

    第十四條

    授信資產、逾期放款及催收款之轉銷或非授信資產損失認列,應先就提列之備抵呆帳或損失準備項下沖抵,如有不足,應列為當年度損失。
    備抵呆帳轉銷後,除能證明係因計算錯誤或逾期放款及催收款有收回之事實,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沖回。
  1.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65012158號
    發文日期:
    96年05月02日
    函令摘要:
    釋示信用部與催收戶達成和解後不足清償債權部分之轉銷疑義
  2.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85070978號
    發文日期:
    98年11月26日
    函令摘要:
    農漁會信用部辦理攤銷投資農業金庫股票損失作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