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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35071201A號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十六條
  1. 中華民國93年1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30050082號令訂定

    第十六條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轉銷時,應即由稽核人員查明授信有無依據法令及業務規章辦理,如經查明係依授信程序辦理,並依規定辦理覆審追查工作,且無違法失職情事者,免予追究行政責任,如有違失,由農會、漁會依其分層負責及授權情形考核處分,涉及刑責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1.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35013489號
    發文日期:
    93年07月02日
    函令摘要:
    釋示逾期放款及催收款之轉銷疑義
  2.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85080102號
    發文日期:
    98年03月02日
    函令摘要:
    釋示「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16條所稱「轉銷時」
  3.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75074585號
    發文日期:
    107年11月13日
    函令摘要:
    農漁會信用部應依規定催理逾期放款及催收款,並依程序轉銷呆帳,相關催理作業將列為金融檢查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