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法規查詢系統 農業金融法規
查詢系統

分享至

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35071201A號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十八條
  1. 中華民國93年1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30050082號令訂定

    第十八條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應依第七條規定之列報範圍,按月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全國農業金庫。
    授信資產、非授信資產、承受擔保品之評估、備抵呆帳提列及損失準備認列情形,應按季向主管機關申報。
  1. 發文字號:
    農金三字第0935015283號
    發文日期:
    93年09月24日
    函令摘要:
    釋示「授信資產」及「非授信資產」之涵義
  2.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75070489號
    發文日期:
    97年05月07日
    函令摘要:
    農漁會信用部每月應於「網際網路申報系統」申報上月底之「應予評估資產」項目
  3.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90146616號
    發文日期:
    99年08月20日
    函令摘要:
    農漁會信用部承受擔保品處分完畢後備抵跌價損失準備轉回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