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法規查詢系統 農業金融法規
查詢系統

分享至

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37467067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 第十五點
  1.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84017號令修正

    第十五點

    貸款經辦機構應將貸款款項撥入借款人帳戶。
    貸款款項撥入借款人帳戶後,該款項支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借款人應以轉帳、匯款方式,或以由貸款經辦機構付款之劃平行線禁止轉讓記名支票支付交易相對人:
    (一)農機貸款、輔導漁業經營貸款用於汰建或購買漁船、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農業節能減碳貸款、休閒農場貸款、農民團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農民團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及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屬資本支出。
    (二)前款以外貸款屬資本支出,且單筆支出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
    借款人提出之憑證確能證明款項支付交易相對人,或於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貸後未獲撥款前,已先將款項支付交易相對人,並提出確能證明款項支付交易相對人之憑證者,不受前項有關支付方式規定之限制。
    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配合新增貸款,第二項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2.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66號令修正

    第十五點

    貸款經辦機構應將貸款款項撥入借款人帳戶。
    貸款款項撥入借款人帳戶後,該款項支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借款人應以轉帳、匯款方式,或以由貸款經辦機構付款之劃平行線禁止轉讓記名支票支付交易相對人:
    (一)農機貸款、輔導漁業經營貸款用於汰建或購買漁船、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農業節能減碳貸款及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屬資本支出。
    (二)前款以外貸款屬資本支出,且單筆支出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
    借款人提出之憑證確能證明款項支付交易相對人,或於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貸後未獲撥款前,已先將款項支付交易相對人,並提出確能證明款項支付交易相對人之憑證者,不受前項有關支付方式規定之限制。
    第二項配合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之訂定,酌作文字修正。
  3.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15080482號令修正發布第 15、18 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第十五點

    貸款經辦機構應將貸款款項撥入借款人帳戶。
    貸款款項撥入借款人帳戶後,該款項支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借款人應以轉帳、匯款方式,或以由貸款經辦機構付款之劃平行線禁止轉讓記名票據支付交易相對人:
    (一)農機貸款、輔導漁業經營貸款用於汰建或購買漁船、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農業節能減碳貸款及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屬資本支出。
    (二)前款以外貸款屬資本支出,且單筆支出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
    借款人提出之憑證確能證明款項支付交易相對人,或於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貸後未獲撥款前,已先將款項支付交易相對人,並提出確能證明款項支付交易相對人之憑證者,不受前項有關支付方式規定之限制。
    一、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款項撥入借款人帳戶後,借款人應確實依申貸用途使用,惟實務上常有貸款款項支付非交易相對人,或以現金提領阻斷資金流向查核,造成查驗困難,無法確認是否與借款用途相符情形。
    二、為利於辦理查驗時,確認資金流向及借款用途,爰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特定貸款項目或一定金額以上款項之支付,屬資本支出者,其款項支付交易相對人方式。
  4.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617號令修正

    第十五點

    貸款經辦機構應將貸款款項撥入借款人帳戶。
  1.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60110906號
    發文日期:
    96年03月02日
    函令摘要:
    專案農貸用途為資本性支出者應檢具相關憑證疑義
  2.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65080067號
    發文日期:
    96年03月21日
    函令摘要:
    專案農貸相關憑證應具證據力釋示
  3.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25080192號
    發文日期:
    102年04月26日
    函令摘要:
    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徵提非統一發票之支付憑證應具備要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