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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37467067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 第十八點
  1.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農業部農授金字第1125085573號令修正發布部分規定;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第十八點

    貸款經辦機構除其他貸款辦法或要點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貸款用途及經營狀況查驗:  
    (一)貸放後六個月內,應確實查驗相關資金用途是否符合核定之貸款用途並作成書面紀錄。
    (二)前款查驗後於貸款存續期間,應視借款人還款情形,再辦理查驗,確實查驗借款人是否實際經營及有無違反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情事並作成書面紀錄。但下列貸款,於貸款存續期間內,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查驗:
    1.農漁會事業發展貸款、小地主大專業農貸款、農業節能減碳貸款、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休閒農場貸款及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
    2.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用途為改善或新建菇類栽培場、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用途為改善或新建畜禽舍或輔導漁業經營貸款用途為改善或新建室內養殖設施,以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之貸款。
    3.輔導漁業經營貸款用途為新建室內養殖設施,其屋頂構造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備)材質之貸款。
    借款人未依貸款用途運用、未實際經營或經營狀況違反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貸款經辦機構應督促限期改正,無法改正或未依限改正者,應收回其貸款,貸款經辦機構已請領本貸款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農業部。
    借款人申貸時有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情事,於核貸後發現者,應收回其貸款,貸款經辦機構已請領本貸款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農業部。於貸款存續期間,經主管機關依豬隻死亡保險強制投保及保險費補助辦法處分停止給予豬隻飼養相關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期間內,不予利息差額補貼。
    貸款之查驗人員不得由該貸款招攬人員擔任。
    一、第一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二、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改制為「農業部」,酌修第二項及第三項文字。
  2.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1105084731A號令修正發布第18點規定;並自110年8月1日生效

    第十八點

    貸款經辦機構除其他貸款辦法或要點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貸款用途及經營狀況查驗:
    (一)貸放後六個月內,應確實查驗相關資金用途是否符合核定之貸款用途並作成書面紀錄。
    (二)前款查驗後於貸款存續期間,應視借款人還款情形,再辦理查驗,確實查驗借款人是否實際經營及有無違反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情事並作成書面紀錄。但下列貸款,於貸款存續期間內,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查驗:
    1.農漁會事業發展貸款、小地主大專業農貸款、農業節能減碳貸款、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休閒農場貸款及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
    2.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用途為改善或新建菇類栽培場、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用途為改善或新建畜禽舍或輔導漁業經營貸款用途為改善或新建室內養殖設施,以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之貸款。
    3.輔導漁業經營貸款用途為新建室內養殖設施,其屋頂構造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備)材質之貸款。
    借款人未依貸款用途運用、未實際經營或經營狀況違反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貸款經辦機構應督促限期改正,無法改正或未依限改正者,應收回其貸款,貸款經辦機構已請領本貸款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農委會。
    借款人申貸時有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情事,於核貸後發現者,應收回其貸款,貸款經辦機構已請領本貸款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農委會。於貸款存續期間,經主管機關依豬隻死亡保險強制投保及保險費補助辦法處分停止給予豬隻飼養相關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期間內,不予利息差額補貼。
    貸款之查驗人員不得由該貸款招攬人員擔任。
    一、為提高壯年農民持續從農意願及支應其從農所需資金,現行青年從農創業貸款增列壯年農民為貸款對象,並修正貸款名稱為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
    二、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
  3.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1105084018A號令修正發布第18點規定;並自110年5月1日生效

    第十八點

    貸款經辦機構除其他貸款辦法或要點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貸款用途及經營狀況查驗:
    (一)貸放後六個月內,應確實查驗相關資金用途是否符合核定之貸款用途並作成書面紀錄。
    (二)前款查驗後於貸款存續期間,應視借款人還款情形,再辦理查驗,確實查驗借款人是否實際經營及有無違反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情事並作成書面紀錄。但下列貸款,於貸款存續期間內,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查驗:
    1.農漁會事業發展貸款、小地主大專業農貸款、農業節能減碳貸款、青年從農創業貸款、休閒農場貸款及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
    2.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用途為改善或新建菇類栽培場、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用途為改善或新建畜禽舍或輔導漁業經營貸款用途為改善或新建室內養殖設施,以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之貸款。
    3.輔導漁業經營貸款用途為新建室內養殖設施,其屋頂構造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備)材質之貸款。
    借款人未依貸款用途運用、未實際經營或經營狀況違反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貸款經辦機構應督促限期改正,無法改正或未依限改正者,應收回其貸款,貸款經辦機構已請領本貸款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農委會。
    借款人申貸時有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情事,於核貸後發現者,應收回其貸款,貸款經辦機構已請領本貸款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農委會。於貸款存續期間,經主管機關依豬隻死亡保險強制投保及保險費補助辦法處分停止給予豬隻飼養相關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期間內,不予利息差額補貼。
    貸款之查驗人員不得由該貸款招攬人員擔任。
    一、為確保貸款效益,修正第一項第二款,增訂但書規定並分目列示,貸款經辦機構辦理農漁會事業發展貸款、小地主大專業農貸款等案件,於貸款存續期間內,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查驗。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配合豬隻死亡保險強制投保政策之推動,增訂第三項規定,借款人申貸時有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情事,於核貸後發現者,應收回其貸款,貸款經辦機構已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農委會。於貸款存續期間,經主管機關依豬隻死亡保險強制投保及保險費補助辦法處分停止給予豬隻飼養相關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期間內,不予利息差額補貼。
    四、現行第三項遞移為第四項,內容未修正。
  4.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1105084018A號令修正發布第18點規定;並自110年5月1日生效

    第十八點

    貸款經辦機構除其他貸款辦法或要點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貸款用途及經營狀況查驗:
    (一)貸放後六個月內,應確實查驗相關資金用途是否符合核定之貸款用途並作成書面紀錄。
    (二)前款查驗後於貸款存續期間,應視借款人還款情形,再辦理查驗,確實查驗借款人是否實際經營及有無違反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情事並作成書面紀錄。但下列貸款,於貸款存續期間內,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查驗:
    1.農漁會事業發展貸款、小地主大專業農貸款、農業節能減碳貸款、青年從農創業貸款、休閒農場貸款及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
    2.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用途為改善或新建菇類栽培場、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用途為改善或新建畜禽舍或輔導漁業經營貸款用途為改善或新建室內養殖設施,以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之貸款。
    3.輔導漁業經營貸款用途為新建室內養殖設施,其屋頂構造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備)材質之貸款。
    借款人未依貸款用途運用、未實際經營或經營狀況違反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貸款經辦機構應督促限期改正,無法改正或未依限改正者,應收回其貸款,貸款經辦機構已請領本貸款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農委會。
    借款人申貸時有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情事,於核貸後發現者,應收回其貸款,貸款經辦機構已請領本貸款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農委會。於貸款存續期間,經主管機關依豬隻死亡保險強制投保及保險費補助辦法處分停止給予豬隻飼養相關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期間內,不予利息差額補貼。
    貸款之查驗人員不得由該貸款招攬人員擔任。
    一、為確保貸款效益,修正第一項第二款,增訂但書規定並分目列示,貸款經辦機構辦理農漁會事業發展貸款、小地主大專業農貸款等案件,於貸款存續期間內,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查驗。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配合豬隻死亡保險強制投保政策之推動,增訂第三項規定,借款人申貸時有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情事,於核貸後發現者,應收回其貸款,貸款經辦機構已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農委會。於貸款存續期間,經主管機關依豬隻死亡保險強制投保及保險費補助辦法處分停止給予豬隻飼養相關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期間內,不予利息差額補貼。
    四、現行第三項遞移為第四項,內容未修正。
  5.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55084021Q 號令修正發布第 18 點規定;並自105年3月22日生效

    第十八點

    貸款經辦機構除其他貸款辦法或要點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貸款用途及經營狀況查驗:
    (一)貸放後六個月內,應確實查驗相關資金用途是否符合核定之貸款用途並作成書面紀錄。
    (二)前款查驗後於貸款存續期間,應視借款人還款情形,再辦理查驗,確實查驗借款人是否實際經營及有無違反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情事並作成書面紀錄。
    借款人未依貸款用途運用、未實際經營或經營狀況違反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者,貸款經辦機構應督促限期改正,無法改正或未依限改正者,應收回其貸款,貸款經辦機構已請領本貸款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農委會。
    貸款之查驗人員不得由該貸款招攬人員擔任。
    一、配合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十九條規定不予核貸事項移列至第二十一條,爰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三項未修正。
  6.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66號令修正

    第十八點

    貸款經辦機構除其他貸款辦法或要點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貸款用途及經營狀況查驗:
    (一)貸放後六個月內,應確實查驗相關資金用途是否符合核定之貸款用途並作成書面紀錄。
    (二)前款查驗後於貸款存續期間,應視借款人還款情形,再辦理查驗,確實查驗借款人是否實際經營及有無違反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情事並作成書面紀錄。
    借款人未依貸款用途運用、未實際經營或經營狀況違反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貸款經辦機構應督促限期改正,無法改正或未依限改正者,應收回其貸款,貸款經辦機構已請領本貸款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農委會。
    貸款之查驗人員不得由該貸款招攬人員擔任。
    一、配合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之訂定,修正第一項及增訂第二項規定,俾與該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一致。
    二、現行規定第二項移列第三項。
  7.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15080482號令修正發布第 15、18 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第十八點

    貸款經辦機構除其他貸款辦法或要點另有規定外,應於貸款存續期間派員辦理貸款用途之查驗工作並作成紀錄。如發現借款人未依貸款用途運用者,應督促限期改正,未依限改正者視為違約,並由貸款經辦機構收回其貸款本息。
    貸款之查驗人員不得由該貸款招攬人員擔任。
    一、配合農家綜合貸款要點及改善財務貸款要點修正為該二貸款無須辦理查驗工作,修正第一項文字。
    二、如由招攬貸款案件人員自行查驗其所招攬案件,易失客觀且滋生弊端,爰增訂第二項限制規定。
  8.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617號令修正

    第十八點

    貸款經辦機構應於貸款存續期間派員辦理貸款用途之查驗工作並作成紀錄。如發現借款人未依貸款用途運用者,應督促限期改正,否則視為違約,並由貸款經辦機構收回其貸款本息。
  1.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55014492號
    發文日期:
    95年08月17日
    函令摘要:
    除改善財務貸款得用於償還既有貸款本息外,各項政策性專案農貸均應依規定貸款用途辦理,不得用於「借新還舊」用途
  2.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05080119號
    發文日期:
    100年04月14日
    函令摘要:
    釋示加強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農地改良用途管理
  3.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95080057號
    發文日期:
    99年02月03日
    函令摘要:
    貸款經辦機構應加強注意貸款業務管理
  4. 發文字號:
    農金三字第1025013205號
    發文日期:
    102年06月24日
    函令摘要:
    為強化專案農貸貸後覆核機制,自102年6月1日起受理之案件依管控措施辦理
  5.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25080211號
    發文日期:
    102年05月14日
    函令摘要:
    將專案農貸列為農漁會每年度辦理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之必查項目
  6.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25080203號
    發文日期:
    102年05月02日
    函令摘要:
    專案農貸各項貸款申請書、查驗報告表等格式102.4.26修正版
  7.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35084052號
    發文日期:
    103年11月07日
    函令摘要:
    專案農貸各項貸款申請書、查驗報告表等格式103.10修正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