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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2月2日發布「農業金融機構因應禽流感疫情之協助措施」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4 年 02 月 02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45084055號
    生效日期:
  • 速別:
    最速件
  • 主旨:
    為協助本(104)年度禽流感疫情受損者復養暨紓解其既有貸款之還款壓力,請依說明配合辦理,請查照。
  • 說明:

    一、檢送「農業金融機構因應禽流感疫情之協助措施」1份。
    二、旨揭農業金融協助措施說明如下:
    (一)適用對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農民經營改善貸款」、「農業產銷班及班員貸款」及「青年從農創業貸款」之借款人,取得各直轄市、縣(市)動物防疫機關開立以本人、配偶、父母、祖父母名義之「家禽流行性感冒案例撲殺場證明書」者。
    2、前款以外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下稱專案農貸)之借款人,取得各直轄市、縣(市)動物防疫機關開立以本人名義之「家禽流行性感冒案例撲殺場證明書」者。
    (二)經辦機構: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全國農業金庫等。
    (三)協助措施:
    1、舊貸部分(含家禽屠宰場):
    (1)符合條件之借款人,其既有專案農貸本金得展延1年,展延期間之利息免予計收,由本會予以補貼,原約定貸款期限,得配合本金展延期限往後延長。
    (2)既有貸款如有送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下稱農信保基金)者,前項展延期間免收保證手續費。
    (3)既有貸款於本年1月1日禽流感疫情發生時,應尚未列報逾期放款或經訴追;該筆貸款如於本次禽流感疫情發生後,本措施發布前已申請展延,仍得適用本措施。
    2、新貸部分(不含家禽屠宰場):
    (1)前1年之利息免予計收,由本會予以補貼,本金得依各該貸款規定申請寬緩。
    (2)擔保能力不足者,經辦機構應協助送請農信保基金保證,該基金提供最高9成保證,前項利息免收期間免收保證手續費。
    (3)本次新貸額度應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下稱農貸辦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辦理,但不併入同條第2項有關每一借款人所貸專案農貸總餘額計算。惟經辦機構應依借款人財務及徵信覈實核貸。
    3、借款人依本措施辦理寬緩或展延,屆期仍有還款困難,得依農貸辦法第20條規定申請展延。貸款期限如有延長必要,由經辦機構報本會核准。
    (四)受理期限:
    1、舊貸:自即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
    2、新貸:自即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止。
    (五)辦理程序:
    1、借款人應檢具申請書及各直轄市、縣(市)動物防疫機關開立之「家禽流行性感冒案例撲殺場證明書」正本,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並由經辦機構併卷留存;新申貸者應依各該貸款規定另檢具經營計畫書(農家綜合貸款免附)及相關證明文件。
    2、經辦機構受理上開案件,應依專案農貸及授信相關規定辦理。如為舊貸展延案件應逕為准駁,將結果通知借款人,免依農貸辦法第20條第2項及「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下稱作業規範)第21點第2項規定函報本會。
    3、經辦機構應按月將核辦結果列冊報全國農業金庫彙整報本會備查。
    (六)本措施未盡事宜,依農貸辦法、作業規範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為使禽流感疫情受損者,能即時取得協助措施資訊,請經辦機構儘速將「農業金融機構因應禽流感疫情之協助措施」刊登於營業廳公布欄、電子看板、跑馬燈或網站上,並輔以透過產銷班、農事小組、漁民小組或以廣播、電話等方式周知。
  • 附件:
    如說明一
  • 正本: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各直轄市、各縣(市)政府、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本會畜牧處、本會輔導處、本會科技處、本會資訊中心(請刊登網站)、本會漁業署、本會農糧署、本會林務局、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本會農業金融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