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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15074221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 第六條
  1.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15070650號令修正發布第6、7、10、11-1、12條條文

    第六條

    信用部不得對其農會、漁會理事、監事、總幹事及各部門員工,或對與其理事、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職員有利害關係者,辦理無擔保放款。但消費者貸款,不在此限。
    前項消費者貸款之範圍及額度依銀行法主管機關之規定。
    第一項所稱辦理授信職員係指對該筆放款具最後決定權者;所稱有利害關係者,謂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言:
    一、理事、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之職員之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二親等以內之姻親。
    二、理事、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或前款有利害關係者獨資、合夥經營之事業。
    三、理事、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單獨或合計持有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之企業。
    四、理事、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企業。
    五、理事、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為代表人、管理人或財務主管人員之法人或其他團體。
    一、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銀行不得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三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無擔保授信。但消費者貸款及對政府貸款不在此限。前項消費者貸款額度,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現行條文第二項規定,消費性貸款之範圍及額度依銀行法主管機關之規定,惟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消費性貸款」一詞與銀行法之「消費者貸款」不一致,爰參照銀行法規定將「消費性貸款」相應修正為「消費者貸款」,俾資明確。
    三、第三項未修正。
  2.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65080263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

    第六條

    信用部不得對其農會、漁會理事、監事、總幹事及各部門員工,或對與其理事、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職員有利害關係者,辦理無擔保放款。但消費性貸款,不在此限。
    前項消費性貸款之範圍及額度依銀行法主管機關之規定。
    第一項所稱辦理授信職員係指對該筆放款具最後決定權者;所稱有利害關係者,謂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言:
    一、理事、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之職員之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二親等以內之姻親。
    二、理事、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或前款有利害關係者獨資、合夥經營之事業。
    三、理事、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單獨或合計持有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之企業。
    四、理事、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企業。
    五、理事、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為代表人、管理人或財務主管人員之法人或其他團體。
    為避免農會、漁會有利害關係者利用職務之便,承作不當授信,增加信用部經營之道德風險,及為符合信用部現有放款作業方式,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但書有關農會、漁會有利害關係者得以無擔保方式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及受託代放款項之規定。
  3. 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514號令修正發布第4、6~8、10條條文;並刪除第5條條文

    第六條

    信用部不得對其農會、漁會理事、監事、總幹事及各部門員工,或對與其理事、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職員有利害關係者,辦理無擔保放款。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受託代放款項及消費性貸款,不在此限。
    前項消費性貸款之範圍及額度依銀行法主管機關之規定。
    第一項所稱辦理授信職員係指對該筆放款具最後決定權者;所稱有利害關係者,謂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言:
    一、理事、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之職員之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二親等以內之姻親。
    二、理事、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或前款有利害關係者獨資、合夥經營之事業。
    三、理事、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單獨或合計持有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之企業。
    四、理事、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企業。
    五、理事、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為代表人、管理人或財務主管人員之法人或其他團體。
    一、第一項、第二項未修正。
    二、違反第一項禁止規定之法律效果係屬刑事責任(農業金融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罰則規定係屬行政刑罰),基於「罪刑法定主義」,構成要件要素必須明確,為避免存有不確定法律概念之情形,爰修正第三項,明定「辦理授信職員」係指「對該筆放款具最後決定權者」而言。
  4. 中華民國93年1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30050089號令訂定

    第六條

    信用部不得對其農會、漁會理事、監事、總幹事及各部門員工,或對與其理事、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職員有利害關係者,辦理無擔保放款。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受託代放款項及消費性貸款,不在此限。
    前項消費性貸款之範圍及額度依銀行法主管機關之規定。
    第一項所稱有利害關係者,謂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言:
    一、理事、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之職員之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二親等以內之姻親。
    二、理事、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或前款有利害關係者獨資、合夥經營之事業。
    三、理事、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單獨或合計持有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之企業。
    四、理事、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企業。
    五、理事、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為代表人、管理人或財務主管人員之法人或其他團體。
  1.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35012469號
    發文日期:
    93年05月14日
    函令摘要:
    釋示「員工消費性貸款」利率之核定
  2. 發文字號:
    金管銀(一)字第0930028311號
    發文日期:
    93年10月04日
    函令摘要:
    釋示銀行法第32條第2項所稱之消費者貸款額度
  3.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35016613號
    發文日期:
    93年11月19日
    函令摘要:
    授信審議委員會非授信案具有最後決定權之人員,不屬辦理授信之職員
  4.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50151923號
    發文日期:
    95年09月20日
    函令摘要:
    釋示農漁會不得對代理監事辦理無擔保放款案
  5.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0965080266號
    發文日期:
    96年07月26日
    函令摘要:
    釋示利害關係人申辦農家綜合貸款者,是否適用「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但書規定
  6.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0504616號
    發文日期:
    110年12月22日
    函令摘要:
    百億農業綠能貸款專案延長受理期限至11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