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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15074221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 第七條
  1.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115074221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7條條文

    第七條

    信用部對其農會、漁會理事、監事、總幹事及各部門員工,或對與其理事、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放款,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放款對象。每筆或累計金額達第四條規定之金額半數以上者,並應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之出席,出席理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信用部對前項人員之擔保放款總額不得超過上一年度該農會、漁會決算淨值百分之一百五十。
    信用部對第一項人員辦理受託代放款項及存單質借之放款,不計入前二項額度內。
    第四條第八項第三款及第一項所稱條件包括:
    一、利率及手續費。
    二、擔保品及其估價。
    三、保證人。
    四、貸款期限。
    五、本息償還方式。
    第一項所稱同類放款對象,指同一信用部、同一放款利率期間內、同一貸款用途及同一會計科目下之放款客戶。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第四項配合第四條第七項移列為第八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五項酌作文字修正。
  2.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 1015070650 號令修正發布第6、7、10、11-1、12 條條文

    第七條

    信用部對其農 會、漁會理事、監事、總幹事及各部門員工,或對與其理事、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放款,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放款對象。每筆或累計金額達第四條規定之金額半數以上者,並應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之出席,出席理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信用部對前項人員之擔保放款總額不得超過上一年度該農會、漁會決算淨值百分之一百五十。
    信用部對第一項人員辦理受託代放款項及存單質借之放款,不計入前二項額度內。
    第四條第七項第三款及第一項所稱條件包括:
    一、利率及手續費。
    二、擔保品及其估價。
    三、保證人。
    四、貸款期限。
    五、本息償還方式。
    第一項所稱同類放款對象,係指同一信用部、同一放款利率期間內、同一貸款用途及同一會計科目下之放款客戶。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五項未修正。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八年四月一日農金字第○九八五○八○一四一號令,增訂本辦法第四條第六項規定,該條原第六項有關舊貸案件展期條件之規定移列第七項,爰現行條文第四項援引之項次配合第四條第六項項次變更酌修。
  3. 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514號令修正發布第4、6~8、10條條文;並刪除第5條條文

    第七條

    信用部對其農會、漁會理事、監事、總幹事及各部門員工,或對與其理事、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放款,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放款對象。每筆或累計金額達第四條規定之金額半數以上者,並應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之出席,出席理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信用部對前項人員之擔保放款總額不得超過上一年度該農會、漁會決算淨值百分之一百五十。
    信用部對第一項人員辦理受託代放款項及存單質借之放款,不計入前二項額度內。
    第四條第六項第三款及第一項所稱條件包括:
    一、利率及手續費。
    二、擔保品及其估價。
    三、保證人。
    四、貸款期限。
    五、本息償還方式。
    第一項所稱同類放款對象,係指同一信用部、同一放款利率期間內、同一貸款用途及同一會計科目下之放款客戶。
    一、配合第五條之刪除,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關於第四條中視為風險較低而不受相關授信限額限制之「受託代放款項、存單質借及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未於本條規定,導致信用部對此仍須予以歸戶控管,並適時提報理事會同意(否則即依農業金融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裁處罰鍰);此種實質上可不計入限額控制,而程序上卻須累計之情形,徒增作業上困擾,爰增訂第三項規定予以排除之。但前揭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非全無風險,爰不列入授信限額排除之列。
    四、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並移列為第四項。
    五、第四項移列為第五項。
  4. 中華民國93年1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30050089號令訂定

    第七條

    信用部對其農會、漁會理事、監事、總幹事及各部門員工,或對與其理事、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放款,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放款對象。每筆或累計金額達第四條或第五條規定之金額半數以上者,並應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之出席,出席理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信用部對前項人員之擔保放款總額不得超過上一年度該農會、漁會決算淨值百分之一百五十。
    前條及第一項所稱條件包括:
    一、利率及手續費。
    二、擔保品及其估價。
    三、保證人。
    四、貸款期限。
    五、本息償還方式。
    第一項所稱同類放款對象,係指同一信用部、同一基本放款利率期間內、同一貸款用途及同一會計科目下之放款客戶。
  1.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35012469號
    發文日期:
    93年05月14日
    函令摘要:
    釋示「員工消費性貸款」利率之核定
  2. 發文字號:
    農金三字第0935016665號
    發文日期:
    93年11月11日
    函令摘要:
    釋示授信案件到期換單〈展期〉時,仍屬新授信案件,不能排除「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後段程序之規定
  3.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50126291號函
    發文日期:
    95年05月25日
    函令摘要:
    「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疑義
  4.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50151767號
    發文日期:
    95年09月18日
    函令摘要:
    釋示農(漁)會理事擔保放款,不足擔保部分以投保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是否符合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
  5.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09800485380號
    發文日期:
    98年11月10日
    函令摘要:
    銀行法第33條規定之授信對象,提供一定比例以上估值之擔保品,並由信用保證機構提供一定比例保證,如未獲保證部分,皆提足夠擔保,仍應視為擔保授信
  6. 發文字號:
    農授金三字第0975015450號
    發文日期:
    97年11月28日
    函令摘要:
    釋示利害關係人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或100萬元以下小額放款之程序
  7.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85080635號
    發文日期:
    98年11月20日
    函令摘要:
    釋示農漁會信用部對其理事、監事、總幹事及各部門員工,或有利害關係者放款,取得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者,是否為擔保放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