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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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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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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 法規分類:
- 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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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1115074221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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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 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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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115074221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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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信用部對其農會、漁會理事、監事、總幹事及各部門員工,或對與其理事、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放款,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放款對象。每筆或累計金額達第四條規定之金額半數以上者,並應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之出席,出席理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信用部對前項人員之擔保放款總額不得超過上一年度該農會、漁會決算淨值百分之一百五十。
信用部對第一項人員辦理受託代放款項及存單質借之放款,不計入前二項額度內。
第四條第八項第三款及第一項所稱條件包括:
一、利率及手續費。
二、擔保品及其估價。
三、保證人。
四、貸款期限。
五、本息償還方式。
第一項所稱同類放款對象,指同一信用部、同一放款利率期間內、同一貸款用途及同一會計科目下之放款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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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 1015070650 號令修正發布第6、7、10、11-1、1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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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信用部對其農 會、漁會理事、監事、總幹事及各部門員工,或對與其理事、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放款,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放款對象。每筆或累計金額達第四條規定之金額半數以上者,並應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之出席,出席理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信用部對前項人員之擔保放款總額不得超過上一年度該農會、漁會決算淨值百分之一百五十。
信用部對第一項人員辦理受託代放款項及存單質借之放款,不計入前二項額度內。
第四條第七項第三款及第一項所稱條件包括:
一、利率及手續費。
二、擔保品及其估價。
三、保證人。
四、貸款期限。
五、本息償還方式。
第一項所稱同類放款對象,係指同一信用部、同一放款利率期間內、同一貸款用途及同一會計科目下之放款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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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514號令修正發布第4、6~8、10條條文;並刪除第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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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信用部對其農會、漁會理事、監事、總幹事及各部門員工,或對與其理事、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放款,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放款對象。每筆或累計金額達第四條規定之金額半數以上者,並應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之出席,出席理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信用部對前項人員之擔保放款總額不得超過上一年度該農會、漁會決算淨值百分之一百五十。
信用部對第一項人員辦理受託代放款項及存單質借之放款,不計入前二項額度內。
第四條第六項第三款及第一項所稱條件包括:
一、利率及手續費。
二、擔保品及其估價。
三、保證人。
四、貸款期限。
五、本息償還方式。
第一項所稱同類放款對象,係指同一信用部、同一放款利率期間內、同一貸款用途及同一會計科目下之放款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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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3年1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30050089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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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信用部對其農會、漁會理事、監事、總幹事及各部門員工,或對與其理事、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放款,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放款對象。每筆或累計金額達第四條或第五條規定之金額半數以上者,並應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之出席,出席理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信用部對前項人員之擔保放款總額不得超過上一年度該農會、漁會決算淨值百分之一百五十。
前條及第一項所稱條件包括:
一、利率及手續費。
二、擔保品及其估價。
三、保證人。
四、貸款期限。
五、本息償還方式。
第一項所稱同類放款對象,係指同一信用部、同一基本放款利率期間內、同一貸款用途及同一會計科目下之放款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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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0935012469號
- 發文日期:
- 93年05月14日
- 函令摘要:
- 釋示「員工消費性貸款」利率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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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三字第0935016665號
- 發文日期:
- 93年11月11日
- 函令摘要:
- 釋示授信案件到期換單〈展期〉時,仍屬新授信案件,不能排除「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後段程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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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0950126291號函
- 發文日期:
- 95年05月25日
- 函令摘要:
- 「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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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0950151767號
- 發文日期:
- 95年09月18日
- 函令摘要:
- 釋示農(漁)會理事擔保放款,不足擔保部分以投保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是否符合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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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金管銀法字第09800485380號
- 發文日期:
- 98年11月10日
- 函令摘要:
- 銀行法第33條規定之授信對象,提供一定比例以上估值之擔保品,並由信用保證機構提供一定比例保證,如未獲保證部分,皆提足夠擔保,仍應視為擔保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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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三字第0975015450號
- 發文日期:
- 97年11月28日
- 函令摘要:
- 釋示利害關係人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或100萬元以下小額放款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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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0985080635號
- 發文日期:
- 98年11月20日
- 函令摘要:
- 釋示農漁會信用部對其理事、監事、總幹事及各部門員工,或有利害關係者放款,取得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者,是否為擔保放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