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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準用銀行法條文

  • 發文機關:
    總統府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8 年 04 月 17 日
    法規分類:
    法律
  • 發文字號:
    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800037891號令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8 年 04 月 17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金融法準用銀行法條文 第32條
  1. 中華民國92年7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134520號令公布;中華民國93年1月9日行政院院臺農字第0930080138號令核定93年1月30日施行

    第32條

    銀行不得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三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無擔保授信。但消費者貸款及對政府貸款不在此限。
    前項消費者貸款額度,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所稱主要股東係指持有銀行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主要股東為自然人時,本人之配偶與其未成年子女之持股應計入本人之持股。
  1. 發文字號:
    金管銀(一)字第0930028311號
    發文日期:
    93年10月04日
    函令摘要:
    釋示銀行法第32條第2項所稱之消費者貸款額度
  2. 發文字號:
    銀局(一)字第0941000041號
    發文日期:
    102年10月04日
    函令摘要:
    重申銀行法第32條之消費者貸款範圍、上限係對銀行利害關係人加以規範,並非針對一般消費者
  3.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09910004570號
    發文日期:
    99年09月28日
    函令摘要:
    銀行對利害關係人不得為無擔保授信,並應建立相關授信限制對象資料及辦理利害關係人查詢等授信徵信調查事項,且訂定利害關係人授信及授信以外交易之作業程序
  4.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09900424110號
    發文日期:
    99年11月15日
    函令摘要:
    銀行辦理市地重劃而以個人名義申請無擔保貸款項目之業務,如依企業戶授信程序辦理,得排除適用DBR22倍之規範,但仍應建立相關控管機制
  5. 發文字號:
    金管檢銀字第10101038901號
    發文日期:
    101年06月26日
    函令摘要:
    金融機構稽核單位獨立查核之功能與授信利害關係者資料表係由其建檔管理相衝突,相關函文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