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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準用銀行法條文

  • 發文機關:
    總統府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8 年 04 月 17 日
    法規分類:
    法律
  • 發文字號:
    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800037891號令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8 年 04 月 17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金融法準用銀行法條文 第48條
  1. 中華民國92年7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134520號令公布;中華民國93年1月9日行政院院臺農字第0930080138號令核定93年1月30日施行

    第48條

    銀行非依法院之裁判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接受第三人有關停止給付存款或匯款、扣留擔保物或保管物或其他類似之請求。
    銀行對於客戶之存款、放款或匯款等有關資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保守秘密:
    一、法律另有規定。
    二、對同一客戶逾期債權已轉銷呆帳者,累計轉銷呆帳金額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或貸放後半年內發生逾期累計轉銷呆帳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其轉銷呆帳資料。
    三、依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或第一百二十七條之一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之案件,與其有關之逾期放款或催收款資料。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形。
  1. 發文字號:
    金管銀(一)字第09510002020號
    發文日期:
    95年05月23日
    函令摘要:
    司法、軍法、稅務、監察、審計及其他依法律規定具有調查權之機關,有查詢銀行客戶存、放款、保管箱等有關資料之需要者,得依規定正式備文逕洽相關銀行查詢
  2. 發文字號:
    台內社字第0980243294號
    發文日期:
    99年01月07日
    函令摘要:
    國民年金法第24條第4項非屬銀行法第48條所稱之「其他法律之規定」,故有關國民年金保險給付之溢領追回,無法自匯發國民年金給付之金融機構帳戶餘額中追回,仍須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辦理
  3.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09800593440號
    發文日期:
    99年02月22日
    函令摘要:
    釋示銀行櫃檯服務人員受理客戶臨櫃辦理存款暨信託業務個人基本資料變更業務規定
  4.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1000017452號
    發文日期:
    100年09月26日
    函令摘要:
    如繼承人向銀行查詢被繼承人生前存款紀錄中事涉生存之第三人個人資料資訊,就銀行而言,屬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應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3條但書規定,始得為之
  5.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000308650號
    發文日期:
    100年10月03日
    函令摘要:
    銀行對於客戶資料有保密義務,但稅捐機關為調查課稅資料,得要求提示有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