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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

  • 發文機關:
    總統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6 年 01 月 18 日
    法規分類:
    法律
  •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10600005871號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金融法 第三十六條
  1. 中華民國92年7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134520號令公布;中華民國93年1月9日行政院院臺農字第0930080138號令核定93年1月30日施行

    第三十六條

    信用部業務經營不善,累積虧損超過信用部上年度決算淨值三分之一,或逾放比率超過百分之十五者,應由主管機關及全國農業金庫設置輔導小組整頓之。
    前項輔導,以三年為期;期滿未達所訂改善目標,或輔導期間經主管機關認定無輔導績效者,其所屬農、漁會由中央主管機關命令其合併於其他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不適用農會法第三十七條及漁會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信用部淨值為負數者,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於存續期間彌補信用部缺口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命令其所屬農、漁會合併於其他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不適用農會法第三十七條及漁會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1.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35013488號
    發文日期:
    93年07月15日
    函令摘要:
    釋示農業金融法第36條有關業務執行上疑義
  2.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45010998號
    發文日期:
    94年02月25日
    函令摘要:
    釋示農業金融法第36條第2項及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所稱「改善目標」
  3.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40165208號函
    發文日期:
    94年12月06日
    函令摘要:
    農業金融法第36條規定補充釋義
  4.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55070115號
    發文日期:
    95年02月16日
    函令摘要:
    釋受輔導小組輔導之農漁會信用部如經輔導改善並認定已無繼續輔導整頓之必要時,得依職權解除輔導
  5.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55070143號
    發文日期:
    95年03月06日
    函令摘要:
    釋示對於受輔導之農漁會信用部辦理相關案件應注意事項
  6.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80137950號
    發文日期:
    98年06月26日
    函令摘要:
    釋示農業金融法第36條第1項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