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法規查詢系統 農業金融法規
查詢系統

分享至

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35071201A號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七條
  1. 中華民國93年1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30050082號令訂定

    第七條

    信用部逾期放款列報範圍如下:
    一、積欠本金逾清償期三個月以上者。
    二、本金未到期而利息已延滯六個月以上者。
    三、中長期分期償還放款未按期攤還逾六個月以上者。
    四、放款清償期雖未屆滿三個月或六個月,但已向主、從債務人訴追或處分擔保品者。
    經協議分期償還之放款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免予列報逾期放款。但於免列報期間再發生未依約清償者,仍應予列報:
    一、原係短期放款者,以每年償還本息在百分之十以上為原則,惟期限最長以五年為限。
    二、原係中長期放款者,其分期償還期限以原殘餘年限之二倍為限,惟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於原殘餘年限內其分期償還之部分不得低於積欠本息百分之三十。如中長期放款已無殘餘年限或殘餘年限之二倍未滿五年者,分期償還期限得延長為五年,但以每年償還本息在百分之十以上為原則。
    除前項規定外,經中央主管機關或銀行法主管機關規定得免予列報逾期放款者,從其規定。
  1. 發文字號:
    農金三字第0935017243號
    發文日期:
    93年12月10日
    函令摘要:
    釋示以增補條約方式展延到期日之疑義
  2.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45011167號
    發文日期:
    94年03月04日
    函令摘要:
    釋示信用部與借戶協議訂定寬緩期限之分期攤還案件是否應列入逾期放款列報範圍疑義
  3. 發文字號:
    農金二字第0945015330號
    發文日期:
    94年06月30日
    函令摘要:
    催收戶願提供足額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擔保之逾期放款紀錄處理方式
  4.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55013195號
    發文日期:
    95年06月15日
    函令摘要:
    農漁會信用部已轉列催收款之授信案件,符合協議分期償還放款並依約履行者,得轉列正常授信科目
  5.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50166512號
    發文日期:
    95年12月01日
    函令摘要:
    逾期放款催收款項之協議分期償還案件,其分期償還期限規定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