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林貸款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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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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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
- 法規分類:
-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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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1095084100G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09 年 03 月 01 日
條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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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私人或農民團體造林,發揮森林公益及經濟效用,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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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私人或農民團體 造林,發揮森林公益及經濟效用,特訂定本要點。 |
第二點 | 造林貸款除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辦理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
第二點 | 造林貸款除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辦理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
第三點 | 本貸款之對象為實際從事造林,且符合下列條件之ㄧ者: |
第三點 | 本貸款之對象為實際從事造林,且符合下列條件之ㄧ者: |
第四點 | 本貸款之用途如下: |
第四點 | 本貸款之用途如下: |
第五點 | 本貸款之經辦機構如下: |
第五點 | 本貸款之經辦機構如下: |
第六點 | 本貸款之輔導機關為本會及本會林務局。 |
第六點 | 本貸款之輔導機關為本會及本會林務局。 |
第七點 | 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提供貸款資金,並由農業發展基金就其出資金給予利息差額補貼。 |
第七點 | 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提供貸款資金,並由農業發展基金就其出資金給予利息差額補貼。 |
第八點 | 本貸款風險由貸款經辦機構負擔。 |
第八點 | 本貸款風險由貸款經辦機構負擔。 |
第九點 | 本貸款利率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
第九點 | 本貸款利率依辦理政策 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
第十點 | 本貸款期限依貸款用途及林木生長期覈實貸放,其貸款期限如下: |
第十點 | 本貸款期限依貸款用途及林木生長期覈實貸放,其貸款期限如下: |
第十一點 | 貸款額度依投入資金需求覈實貸款,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
第十一點 | 貸款額度依投入資金需求覈實貸款,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
第十二點 | 借款人於申貸前應先填具土地勘查申請書向土地所在地之林業管理機關(構)申請土地勘查。 |
第十二點 | 借款人於申貸前應先填具土地勘查申請書向土地所在地之林業管理機關(構)申請土地勘查。 |
第十三點 | 借款人應填具貸款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
第十三點 | 借款人應填具貸款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
第十四點 | 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按核定所需金額一次或分次撥付;其屬資本支出者,借款人應檢具相關憑證。 |
第十四點 | 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按核定所需金額一次或分次撥付;其屬資本支出者,借款人應檢具相關憑證。 |
第十五點 | 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
第十五點 | 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
第十六點 | 貸款之擔保方式由貸款經辦機構依其授信有關規定,審酌個別授信案件核定。借款人擔保能力不足者,由貸款經辦機構協助送請農業信用保證機構保證。 |
第十六點 | 本貸款之擔保方式由貸款經辦機構依其授信有關規定,審酌個別授信案件核定。借款人擔保能力不足者,由貸款經辦機構協助送請農業信用保證機構保證。 |
第十七點 | 貸款經辦機構核貸後應編製「造林貸款核貸借款戶清冊」函送林業管理機關(構);貸款清償或收回時,並應函知林業管理機關(構)。 |
第十七點 | 貸款經辦機構核貸後應編製「造林貸款核貸借款戶清冊」函送林業管理機關(構);貸款清償或收回時,並應函知林業管理機關(構)。 |
第十八點 | 借款人如有重複申貸、逾申貸餘額上限、資金流用或前點第二項規定未依限改善等情事者,視同違約,由貸款經辦機構收回本貸款。 |
第十八點 | 借款人如有重複申貸、逾申貸餘額上限、資金流用或前點第二項規定未依限改善等情事者,視同違約,由貸款經辦機構收回本貸款。 |
第十九點 | 臺灣土地銀行於本要點發布生效前所承作之造林貸款案件,依既有條件辦理至原契約到期為止。 |
第十九點 | 臺灣土地銀行於本要點發布生效前所承作之造林貸款案件,依既有條件辦理至原契約到期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