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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選擇下方法規發文日期之區間,查詢本局農業金融法規,包含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解釋函令。
民國年
季別
法規數量
93年7月至93年9月法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93年7月至93年9月解釋函令
  • 關於 貴府函詢鄉(鎮)公所與農會簽訂公庫透支總額發生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關於所詢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3條及第18條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限額標準」第5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同一縣市」,就台北市、基隆市或台北縣轄內之基層農、漁會而言,係包含台北市、基隆市及台北縣,就高雄市或高雄縣轄內之基層農、漁會而言,係包含高雄市及高雄縣,本會93年2月27日農授金字第0935000045號函及93年4月29日農授金字第0935012134號函應予補充,請 查照。

  • 有關 貴縣○○○農會詢問授信案件之連帶保證人死亡,其借款人欲變更連帶保證人,得否准該授信案件沿用原估價表辦理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轉知。

  • 關於服務於農會會計股之經驗是否屬於信用業務相關職務之金融業務經驗乙案,按會計股之工作內容與信用部存款、放款或匯款等業務之控管與各項資產評估、備抵呆帳或損失準備之提列具有密切關係,得認定爲農會漁會信用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聘任解任辦法第2條所規定「與信用業務相關職務」之資格,請 查照。

  • 關於貴府函為○○鄉農會信用部授信案件之連帶保證人兼擔保物提供人死亡,其繼承人辦妥繼承後仍願擔任該授信案件之連帶保證人兼擔保物提供人,農會得否對該授信案件沿用原估價表辦理展期乙案,同意辦理。請查照。

  • 關於貴組詢問農會信用部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是否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罰則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有關貴轄○○鄉農會信用部主任代理總幹事職務期間,因業務繁重及需求,其職務可否交由人事評議小組委員會評議並調任資訊室主任,且聘任資格符合者擔任信用部主任職缺案,復請查照。

  • 關於○○縣農會因代理 貴轄6鄉、市公庫業務,為提高公庫透支額度,詢問各該鄉,市公所可否申請加入該農會為團體贊助會員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關於 貴轄○○鎮農會詢問對於未辦理放款之分部,在符合內部控制之原則下,可否將人員配置精簡為2人,以節省成本及有效調配人力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關於 貴轄○○○農會建議選任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時,可否將全會具有徵、授信經驗之職員全部提報理事會及監事會同意後,再就其中擇4人以上擔任委員,其後異動時免再報理事會及監事會同意,以縮短時效乙案,原則同意,並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 關於 貴轄○○○農會建議選任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時,可否將全會具有徵、授信經驗之職員全部提報理事會及監事會同意後,再就其中擇四人以上擔任委員,其後異動時免再報理事會及監事會同意,以縮短時效乙案,原則同意,並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 關於貴局函詢「農業金融法」第36條有關業務執行上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所報「第七屆全國地方財政聯繫會議」決議事項第4案,建議修正「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第3條第3項,將「主管機關」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乙案,按該項所稱「主管機關」確係指「中央主管機關」而言,惟為期明確,本會已錄案,俟上開辦法修正時一併訂明之。請 查照。

  • 關於農會信用部將所承受之擔保品辦理公開標售,因其標售之金額低於承受之金額,其差額部分經以「備抵跌價損失」轉銷者,可否比照逾期放款及催收款之轉銷,依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16條之規定辦理乙節,同意照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