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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發文日期 法規條文 法規標題
101-05-30 解釋函令 興建固定設施未能取得土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不符農民經營改善貸款規定。
101-04-27 解釋函令 釋示101年3月16日函所提專案農貸常見缺失中「借款人有農業以外專任職業」疑義
101-04-27 解釋函令 函釋101年3月16日函所提專案農貸常見缺失,其中「借款人有農業以外專任職業」乙項
101-03-29 解釋函令 行政程序所生之費用,由行政機關負擔
101-03-27 解釋函令 修正「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第37點附件1利息差額補貼計算表,並自101年7月1日起實施
101-03-27 解釋函令 函示修正「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第37點附件1利息差額補貼計算表,並自101年7月1日起實施。
101-03-23 解釋函令 豬廁所廣義上符合「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要點」第5點第2款之貸款用途
101-03-20 解釋函令 銀行辦理授信業務,對於本行新臺幣活期存款有設質並提供相當擔保之案件,可適用銀行法第33條之3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第2條第6款第3目之規定,不必計入授信總額
101-03-16 解釋函令 請農漁會將專案農貸常見缺失表納入內部稽核項目並提送理事會報告
101-03-16 解釋函令 函示農漁會將專案農貸常見缺失納入內部稽核項目,並提送理事會報告
101-03-03 法規命令 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101-02-29 解釋函令 釋示調整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利息差額補貼基準
101-02-29 解釋函令 函示調整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利息差額補貼基準
101-02-23 解釋函令 關於重新設立信用部之授信業務範圍案
101-02-13 解釋函令 信用卡、現金卡、消費性信用貸款及擔保貸款經擔保物權執行後仍不足清償,金融機構將其不良債權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得標之資產管理公司除不得再將該不良債權轉售他人外,於催收及協商時亦應遵守一定程序
101-02-06 解釋函令 修正金管會為控管銀行承作不動產貸款風險所採行措施之問與答,作為各銀行於辦理承作不動產貸款風險時之參考
101-01-31 解釋函令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釋示銀行法第12條之1及第12條之2規定相關疑義
101-01-11 解釋函令 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100-12-26 解釋函令 修正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第10條修正條文問與答
100-12-14 解釋函令 農漁會信用部應於101年1月24日前配合修正「活期(儲蓄)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定型化約款」相關約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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