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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發文日期 法規條文 法規標題
95-10-26 解釋函令 「金融機構辦理警示帳戶聯防機制作業程序」所涉金融機構與警察機關之聯繫配合事項,請督導所轄農漁會信用部自95年11月1日實施日起遵照辦理
95-10-03 解釋函令 農漁會信用部應於95年10月9日(星期一)調整放假1日,並於同年月14日(星期六)補行上班1日
95-09-29 解釋函令 農(漁)會理事擔保放款,不足擔保部分以投保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是否符合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釋義 (三)(停止適用)
95-09-20 解釋函令 釋示農漁會不得對代理監事辦理無擔保放款案
95-09-18 解釋函令 釋示農(漁)會理事擔保放款,不足擔保部分以投保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是否符合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
95-09-18 解釋函令 農(漁)會理事擔保放款,不足擔保部分以投保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是否符合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釋義(二)
95-09-15 解釋函令 釋示信用部承受之抵押品得否免申請延長處分期限疑義案
95-09-15 法規命令 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95-09-14 解釋函令 規定農會漁會信用部外幣風險上限以不超過前一年度信用部決算淨值之百分之五為限
95-09-05 解釋函令 停止「農會漁會非現任信用部主任之人員所持有經專業訓練機構發給之存匯徵信授信稽核業務研習班結業證書已逾五年期限者是否得先行聘任案」函釋之適用。
95-09-04 解釋函令 「金融機構辦理警示帳戶聯防機制作業程序」自95年11月1日起實施,請加強對客戶之宣導及員工教育訓練
95-09-04 解釋函令 「金融機構辦理警示帳戶聯防機制作業程序」自95年11月1日起實施,請督導所轄農漁會信用部先行修訂相關作業規範,加強對客戶之宣導及員工教育訓練,並自實施日起遵照辦理
95-09-04 解釋函令 請督導農漁會信用部儘速建立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之相關資訊系統及內部控制等配套機制
95-09-01 解釋函令 農(漁)會理事擔保放款,不足擔保部分以投保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是否符合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釋義(一 )(停止適用)
95-08-30 解釋函令 農漁會信用部勿再要求民眾提供國民身分證膠膜號碼
95-08-29 行政規則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農、漁會與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簽訂合作推廣契約推廣保險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應注意事宜
95-08-29 解釋函令 自95年10月1日起,凡存款戶辦理「電話語音」或「網路銀行」業務之新約定轉入帳戶者,該新約定帳戶一律於申辦日後「次一日」始生效
95-08-17 解釋函令 除改善財務貸款得用於償還既有貸款本息外,各項政策性專案農貸均應依規定貸款用途辦理,不得用於「借新還舊」用途
95-08-04 解釋函令 釋示放款業務或額度受限制處分之農漁會信用部,辦理「對其所代理公庫之鄉(鎮、市)透支」及「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授信」之業務時,是否仍受限制
95-07-24 解釋函令 金融機構經營存款業務不得拒絕收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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