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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發文日期 法規條文 法規標題
95-11-03 解釋函令 釋示催收款案件轉正之疑義
95-10-31 解釋函令 配合「金融機構辦理警示帳戶聯防機制作業程序」實施,請農漁會信用部自95年11月1日起使用新通報單格式
95-10-31 解釋函令 檢送新修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及「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格式各乙份,請督導所轄農漁會信用部自95年11月1日起,配合「金融機構辦理警示帳戶聯防機制作業程序」之實施,使用新通報單格式
95-10-30 法規命令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95-10-26 解釋函令 「金融機構辦理警示帳戶聯防機制作業程序」所涉金融機構與警察機關之聯繫配合事項,請信用部自95年11月1日實施日起遵照辦理
95-10-26 解釋函令 「金融機構辦理警示帳戶聯防機制作業程序」所涉金融機構與警察機關之聯繫配合事項,請督導所轄農漁會信用部自95年11月1日實施日起遵照辦理
95-10-03 解釋函令 農漁會信用部應於95年10月9日(星期一)調整放假1日,並於同年月14日(星期六)補行上班1日
95-09-29 解釋函令 農(漁)會理事擔保放款,不足擔保部分以投保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是否符合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釋義 (三)(停止適用)
95-09-20 解釋函令 釋示農漁會不得對代理監事辦理無擔保放款案
95-09-18 解釋函令 釋示農(漁)會理事擔保放款,不足擔保部分以投保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是否符合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
95-09-18 解釋函令 農(漁)會理事擔保放款,不足擔保部分以投保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是否符合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釋義(二)
95-09-15 解釋函令 釋示信用部承受之抵押品得否免申請延長處分期限疑義案
95-09-15 法規命令 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95-09-14 解釋函令 規定農會漁會信用部外幣風險上限以不超過前一年度信用部決算淨值之百分之五為限
95-09-05 解釋函令 停止「農會漁會非現任信用部主任之人員所持有經專業訓練機構發給之存匯徵信授信稽核業務研習班結業證書已逾五年期限者是否得先行聘任案」函釋之適用。
95-09-04 解釋函令 「金融機構辦理警示帳戶聯防機制作業程序」自95年11月1日起實施,請加強對客戶之宣導及員工教育訓練
95-09-04 解釋函令 「金融機構辦理警示帳戶聯防機制作業程序」自95年11月1日起實施,請督導所轄農漁會信用部先行修訂相關作業規範,加強對客戶之宣導及員工教育訓練,並自實施日起遵照辦理
95-09-04 解釋函令 請督導農漁會信用部儘速建立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之相關資訊系統及內部控制等配套機制
95-09-01 解釋函令 農(漁)會理事擔保放款,不足擔保部分以投保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是否符合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釋義(一 )(停止適用)
95-08-30 解釋函令 農漁會信用部勿再要求民眾提供國民身分證膠膜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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