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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解釋函令
No.
發文日期
法規條文
法規標題
95-03-15
解釋函令
全國農業金庫應按時陳送之財業務資訊
95-03-06
解釋函令
釋示對於受輔導之農漁會信用部辦理相關案件應注意事項
95-03-06
解釋函令
修正本會93年6月4日農授金字第0935012513號函「受輔導小組輔導之農漁會信用部業務限制」
95-02-16
解釋函令
釋受輔導小組輔導之農漁會信用部如經輔導改善並認定已無繼續輔導整頓之必要時,得依職權解除輔導
95-02-14
解釋函令
畜禽飼養登記證是否得為專案農款之證明文件
95-02-07
解釋函令
連帶保證人兼擔保物提供人死亡,其繼承人於辦妥繼承後仍願意擔任連保人兼擔保物提供人,得否免列報逾放
95-01-13
解釋函令
停止「信用部得購買之非由政府發行之債票券不得超過其存款總額之百分之七」函釋之適用。
95-01-12
解釋函令
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14條第2項內部融資經地方主管機關核轉範圍規定釋義
95-01-11
解釋函令
農業發展基金貸款業自95年1月1日起整併為12項,關於貸款工作月報表填送說明函示
95-01-10
解釋函令
釋示展期得沿用原估價表之情形
95-01-09
解釋函令
農會正會員是否包括同戶家屬
95-01-09
解釋函令
函示信用部承作客戶申貸「改善財務貸款」清償其舊貸案件,應重新鑑估擔保品,對擔保能力不足者,則應送請農業信用保證機構辦理保證
95-01-09
解釋函令
臨時人員任職於信用部或信用業務相關職務服務年資,不宜併入「農會漁會信用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聘任解任辦法」第2條所列專業工作經驗釋義
95-01-09
解釋函令
函示信用部承作客戶申貸「農業發展基金放款-改善財務貸款」,以清償其舊貸案件,應重新鑑估擔保品,對擔保能力不足者,則應送請農業信用保證機構辦理保證
95-01-09
解釋函令
臨時人員任職於信用部或信用業務相關職務服務年資,不宜併入「農會漁會信用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聘任解任辦法」第2條所列專業工作經驗釋義二
95-01-05
解釋函令
「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限額標準」第5條第1項第5款及「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之「縣(市)政府」釋義案
95-01-04
解釋函令
信用部分部代理主任不宜再兼任代理秘書職務釋義案
94-12-30
行政規則
公告「農業發展基金相關貸款不予核貸項目」
94-12-30
解釋函令
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4條有關舊貸案件得辦理展期規定釋義
94-12-20
解釋函令
釋示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14條第2項中長期內部融資徵提保證人規定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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