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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15074221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 第四條
  1.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115074221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7條條文

    第四條

    信用部對每一會員及其同戶家屬或每一贊助會員及其同一關係人放款總額不得超過信用部前一年度決算淨值百分之二十五,其中無擔保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決算淨值百分之五;對每一非會員及其同一關係人放款總額不得超過信用部前一年度決算淨值百分之十二點五,其中無擔保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決算淨值百分之二點五。
    信用部前一年底逾放比率低於百分之一、資本適足率高於百分之十二且放款覆蓋率高於百分之二者,依農會漁會信用部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調整辦法第二條規定,申請調整對每一非會員及其同一關係人放款總額不得超過信用部前一年度決算淨值百分之十五,其中無擔保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決算淨值百分之三。
    信用部依第一項規定計算放款最高總額,其未滿新臺幣(以下同)九百萬元者,得以九百萬元為最高總額;其中無擔保放款總額未達二百萬元者,得以二百萬元為無擔保最高總額。
    信用部辦理下列業務不受前三項之限制:
    一、受託代放款項。
    二、存單質借。
    三、下列對象之授信:
    (一)直轄市政府。
    (二)縣(市)政府。
    (三)鄉(鎮、市)公所。
    (四)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投資經營之公營事業,其授信經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保證者。
    四、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
    第一項至第三項放款總額計算基準之採用,應提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後,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信用部對每一會員及其同戶家屬(贊助會員不包括同戶家屬)辦理一百萬元以下之小額放款,得不計入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之放款總額。
    信用部對下列對象之授信總額合計不得超過信用部前一年度決算淨值:
    一、第四項第三款第三目所定對象之授信,未經其所隸屬之縣(市)政府保證者。
    二、第四項第三款第四目所定對象之授信。
    信用部因業務限制或淨值降低致第一項或第二項放款限額低於舊貸案件之放款餘額者,其舊貸案件以符合下列各款情形為限,得辦理展期:
    一、未積欠本息。
    二、借款人財務、業務狀況無不良徵兆。
    三、未優於原授信條件。
    四、未增貸。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信用部對非會員放款逐年增加,且占總放款比率較高者,多集中都會區或鄰近都會區,為提升信用部存放比率、業務競爭力,以增加資金運用效益,並兼顧風險控管,爰參酌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第二條第一款對同一自然人授信總餘額規定,增訂第二項規定,信用部前一年底財務指標同時符合逾放比率低於百分之一、資本適足率高於百分之十二且放款覆蓋率高於百分之二等條件者,依農會漁會信用部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調整辦法第二條規定,申請調整信用部對每一非會員及其同一關係人授信總額,提高為不得超過信用部前一年度決算淨值百分之十五,其中無擔保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決算淨值百分之三。
    三、信用部申請調整非會員授信限額之時間、程序、檢附文件、審核計分標準、須具備條件等項目,係依農會漁會信用部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調整辦法第三條至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四、現行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另考量部分信用部因上一年度決算淨值低,得承作各類身分別之授信總額相對受到限制,導致業務拓展不易,為提升其業務競爭力,爰參酌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將信用部依第一項規定計算各類授信對象之放款最高總額提高為新臺幣九百萬元,並刪除以新臺幣六百萬元為基準之級距。
    五、現行第三項至第七項移列為第四項至第八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2.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71203A號令修正發布第3、4、9、11-1 條條文;並刪除第2條條文

    第四條

    信用部對每一會員及其同戶家屬或每一贊助會員及其同一關係人放款總額不得超過信用部前一年度決算淨值百分之二十五,其中無擔保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決算淨值百分之五;對每一非會員及其同一關係人放款總額不得超過信用部前一年度決算淨值百分之十二.五,其中無擔保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決算淨值百分之二.五。
    信用部依前項規定計算放款最高總額,其未滿新臺幣(以下同)九百萬元而在六百萬元以上者,得以九百萬元為最高總額;未滿六百萬元者,得以六百萬元為最高總額;其中無擔保放款總額未達二百萬元者,得以二百萬元為無擔保最高總額。
    信用部辦理下列業務不受前二項之限制:
    一、受託代放款項。
    二、存單質借。
    三、下列對象之授信:
    (一)直轄市政府。
    (二)縣(市)政府。
    (三)鄉(鎮、市)公所。
    (四)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投資經營之公營事業,其授信經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保證者。
    四、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
    第一項或第二項放款總額計算基準之採用,應提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後,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信用部對每一會員及其同戶家屬(贊助會員不包括同戶家屬)辦理一百萬元以下之小額放款,得不計入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放款總額。
    信用部對下列對象之授信總額合計不得超過信用部前一年度決算淨值:
    一、第三項第三款第三目所定對象之授信,未經其所隸屬之縣政府保證者。
    二、第三項第三款第四目所定對象之授信。
    信用部因業務限制或淨值降低致第一項放款限額低於舊貸案件之放款餘額者,其舊貸案件以符合下列各款情形為限,得辦理展期:
    一、未積欠本息。
    二、借款人財務、業務狀況無不良徵兆。
    三、未優於原授信條件。 四、未增貸。
    一、考量對政府機關授信業務風險低,復可去化信用部多餘資金,同時增加穩定之利息收入,有利於信用部業務之發展,刪除第三項第三款第三目「其授信經所隸屬之縣政府保證者」等文字,即信用部辦理鄉(鎮、市)公所之授信案件,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放款總額之限制。
    二、配合第三項第三款第三目修正,並兼顧適當管控信用部授信風險,爰修正第六項,明定信用部對鄉(鎮、市)公所未經其所隸屬之縣政府保證,及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投資經營之公營事業,其授信經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保證等二類對象之授信總額合計不得超過信用部前一年度決算淨值。
    三、其餘未修正。
  3. 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85080141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第四條

    信用部對每一會員及其同戶家屬或每一贊助會員及其同一關係人放款總額不得超過信用部前一年度決算淨值百分之二十五,其中無擔保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決算淨值百分之五;對每一非會員及其同一關係人放款總額不得超過信用部前一年度決算淨值百分之十二.五,其中無擔保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決算淨值百分之二.五。
    信用部依前項規定計算放款最高總額,其未滿新臺幣(以下同)九百萬元而在六百萬元以上者,得以九百萬元為最高總額;未滿六百萬元者,得以六百萬元為最高總額;其中無擔保放款總額未達二百萬元者,得以二百萬元為無擔保最高總額。
    信用部辦理下列業務不受前二項之限制:
    一、受託代放款項。
    二、存單質借。
    三、下列對象之授信:
    (一)直轄市政府。
    (二)縣(市)政府。
    (三)鄉(鎮、市)公所,其授信經所隸屬之縣政府保證者。
    (四)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投資經營之公營事業,其授信經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保證者。
    四、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
    第一項或第二項放款總額計算基準之採用,應提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後,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信用部對每一會員及其同戶家屬(贊助會員不包括同戶家屬)辦理一百萬元以下之小額放款,得不計入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放款總額。
    信用部對第三項第三款第四目對象之授信總額不得超過信用部前一年度決算淨值。
    信用部因業務限制或淨值降低致第一項放款限額低於舊貸案件之放款餘額者,其舊貸案件以符合下列各款情形為限,得辦理展期:
    一、未積欠本息。
    二、借款人財務、業務狀況無不良徵兆。
    三、未優於原授信條件。
    四、未增貸。
    一、為配合信用部業務推展,刪除第三項第三款第三目「離島地區」等文字,即信用部辦理所有鄉(鎮、市)公所經所隸屬之縣政府保證之授信案件,均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授信總額之限制。
    二、為配合信用部業務推展,爰於第三項第三款第四目增訂信用部辦理授信業務對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投資經營之公營事業,其授信經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保證者,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限制,但為控管其授信風險,爰參考「銀行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授信限額規定」第一點第三款「銀行對同一公營事業之授信總餘額,不受前項規定比率之限制,但不得超過各該銀行之淨值。」及「信用合作社非社員交易限額標準」第四條第五項「對公營事業之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信用合作社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之規定,增訂第六項規定,限制其授信總額不得超過信用部前一年度決算淨值。所稱「公營事業」,參照「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三條規定,指(一)各級政府獨資或合營者。(二)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且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三)政府與前二款公營事業或前二款公營事業投資於其他事業,其投資之資本合計超過該投資事業資本百分之五十者。
    三、第四項酌作文字修正。
    四、第六項移列第七項。
  4. 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55080302號令修正發布第4、11條條文

    第四條

    信用部對每一會員及其同戶家屬或每一贊助會員及其同一關係人放款總額不得超過信用部前一年度決算淨值百分之二十五,其中無擔保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決算淨值百分之五;對每一非會員及其同一關係人放款總額不得超過信用部前一年度決算淨值百分之十二.五,其中無擔保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決算淨值百分之二.五。
    信用部依前項規定計算放款最高總額,其未滿新臺幣(以下同)九百萬元而在六百萬元以上者,得以九百萬元為最高總額;未滿六百萬元者,得以六百萬元為最高總額;其中無擔保放款總額未達二百萬元者,得以二百萬元為無擔保最高總額。
    信用部辦理下列業務不受前二項之限制:
    一、受託代放款項。
    二、存單質借。
    三、下列對象之授信:
    (一)直轄市政府。
    (二)縣(市)政府。
    (三)離島地區鄉(鎮、市)公所,其授信經所隸屬之縣政府保證者。
    四、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
    第一項或第二項放款總額計算標準之採用,應提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後,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信用部對每一會員及其同戶家屬(贊助會員不包括同戶家屬)辦理一百萬元以下之小額放款,得不計入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放款總額。
    信用部因業務限制或淨值降低致第一項放款限額低於舊貸案件之放款餘額者,其舊貸案件以符合下列各款情形為限,得辦理展期:
    一、未積欠本息。
    二、借款人財務、業務狀況無不良徵兆。
    三、未優於原授信條件。
    四、未增貸。
    一、修正第三項規定。
    二、考量離島地區信用部因當地市場規模較小、經營不易,辦理鄉(鎮、市)公所授信如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對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授信總額規定之限制,將使該地區信用部難以有效推展對離島地區鄉(鎮、市)公所之授信業務,爰配合「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其限額標準」第五條條文之修正,增訂對離島地區鄉(鎮、市)公所經其所隸屬之縣政府保證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放款總額之限制,並酌作文字修正。
  5. 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514號令修正發布第4、6~8、10條條文;並刪除第5條條文

    第四條

    信用部對每一會員及其同戶家屬或每一贊助會員及其同一關係人放款總額不得超過信用部前一年度決算淨值百分之二十五,其中無擔保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決算淨值百分之五;對每一非會員及其同一關係人放款總額不得超過信用部前一年度決算淨值百分之十二.五,其中無擔保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決算淨值百分之二.五。
    信用部依前項規定計算放款最高總額,其未滿新臺幣 (以下同) 九百萬元而在六百萬元以上者,得以九百萬元為最高總額;未滿六百萬元者,得以六百萬元為最高總額;其中無擔保放款總額未達二百萬元者,得以二百萬元為無擔保最高總額。
    信用部辦理受託代放款項、存單質借、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授信及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之放款,不受前二項之限制。
    第一項或第二項放款總額計算標準之採用,應提會員 (代表) 大會決議後,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信用部對每一會員及其同戶家屬 (贊助會員不包括同戶家屬) 辦理一百萬元以下之小額放款,得不計入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放款總額。
    信用部因業務限制或淨值降低致第一項放款限額低於舊貸案件之放款餘額者,其舊貸案件以符合下列各款情形為限,得辦理展期:
    一、 未積欠本息。
    二、 借款人財務、業務狀況無不良徵兆。
    三、 未優於原授信條件。
    四、未增貸。
    一、配合第五條之刪除,將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六項「農會」二字予以刪除,使農會、漁會信用部之授信限額一體適用本條之規範。
    二、原條文第一項後段所定「對每一非會員放款總額」,依據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規定,應加針對非會員之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即信用部對每一自然人非會員及其同一關係人,或對法人非會員及其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應加以併計,爰酌作文字修正。
    三、參考財政部九十年四月十日財政部台財融(一)第九0九0三四八0號函「銀行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授信限額規定」,將「對政府機關之授信」排除於授信限額之外,爰修正第三項。
    四、第四項未修正。
    五、現行條文第六項第三款,因業務限制或淨值降低之舊貸案件,於授信條件不變原則下,始得予展期。惟為健全經營,宜擴大其範圍,修正為「未優於原授信條件」者(如降低貸款額度或核貸成數、增提擔保或保證人、提高利率或縮短貸款期限等),得辦理展期。
  6. 中華民國93年1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30050089號令訂定

    第四條

    農會信用部對每一會員及其同戶家屬或每一贊助會員及其同一關係人放款總額不得超過信用部前一年度決算淨值百分之二十五,其中無擔保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決算淨值百分之五;對每一非會員放款總額不得超過信用部前一年度決算淨值百分之十二.五,其中無擔保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決算淨值百分之二.五。
    農會信用部依前項規定計算放款最高總額,其未滿新臺幣 (以下同) 九百萬元而在六百萬元以上者,得以九百萬元為最高總額;未滿六百萬元者,得以六百萬元為最高總額;其中無擔保放款總額未達二百萬元者,得以二百萬元為無擔保最高總額。
    農會信用部辦理之受託代放款項、存單質借及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之放款,不受前二項之限制。
    第一項或第二項放款總額計算標準之採用,應提會員 (代表) 大會決議後,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農會信用部對每一會員及其同戶家屬 (贊助會員不包括同戶家屬) 辦理一百萬元以下之小額放款,得不計入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放款總額。
    農會信用部因業務限制或淨值降低致第一項放款限額低於舊貸案件之放款餘額者,其舊貸案件以符合下列各款情形為限,得辦理展期:
    一、未積欠本息。
    二、借款人財務狀況無不良徵兆。
    三、放款條件不變。
    四、不得增貸。
  1.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35000045號
    發文日期:
    93年02月27日
    函令摘要:
    釋示「同一縣市」及「毗鄰二鄉、鎮、市、區」之涵義
  2.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35011352號
    發文日期:
    93年04月07日
    函令摘要:
    釋示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授信限額採併計方式計算
  3. 發文字號:
    農金三字第0935011354號
    發文日期:
    93年03月21日
    函令摘要:
    釋示公庫透支額度適用之疑義
  4. 發文字號:
    農金二字第0935011677號
    發文日期:
    93年04月12日
    函令摘要:
    農業金融法施行後屆期授信案件得否依財政部91年4月8日函辦理
  5.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35011769號
    發文日期:
    93年04月14日
    函令摘要:
    釋示「借款人財務狀況無不良徵兆」之涵義
  6.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35080175號
    發文日期:
    93年09月13日
    函令摘要:
    釋示授信案件之連帶保證人死亡之疑義
  7.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35080232號
    發文日期:
    93年10月15日
    函令摘要:
    釋示「同戶家屬」是否包括無親屬關係之「寄居人員」
  8.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45010106號
    發文日期:
    94年01月04日
    函令摘要:
    釋示有關「受託代放款」、「存單質借」及「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不在限制業務之列
  9.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45011550號
    發文日期:
    94年04月04日
    函令摘要:
    農會信用部對會員、贊助會員及非會員辦理100萬元以下之小額放款,應否併計各該同一關係人之小額放款乙案
  10.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40170260號函
    發文日期:
    94年12月30日
    函令摘要:
    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4條有關舊貸案件得辦理展期規定釋義
  11. 發文字號:
    農金三字第0955010104號
    發文日期:
    95年01月05日
    函令摘要:
    「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限額標準」第5條第1項第5款及「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之「縣(市)政府」釋義案
  12.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40164441號
    發文日期:
    95年01月10日
    函令摘要:
    釋示展期得沿用原估價表之情形
  13.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50126291號函
    發文日期:
    95年05月25日
    函令摘要:
    「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疑義
  14.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50134074號
    發文日期:
    95年07月11日
    函令摘要:
    釋示農(漁)會信用部對其所代理公庫之鄉(鎮、市)公所辦理透支時,其授信限額規定及可否申請專案調整其授信限額等疑義
  15.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50134546號
    發文日期:
    95年08月04日
    函令摘要:
    釋示放款業務或額度受限制處分之農漁會信用部,辦理「對其所代理公庫之鄉(鎮、市)透支」及「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授信」之業務時,是否仍受限制
  16. 發文字號:
    農授金三字第0975015450號
    發文日期:
    97年11月28日
    函令摘要:
    釋示利害關係人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或100萬元以下小額放款之程序
  17.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45011145號
    發文日期:
    94年03月28日
    函令摘要: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1月26日金管銀(三)字第0940001171號函所稱「保證」是否與本會94年1月4日農授金字第0935017570號函釋示相異疑義乙案
  18.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65013300號
    發文日期:
    96年08月02日
    函令摘要:
    釋示依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4條第6項規定辦理舊貸案件展期時,擔保品之估價可否沿用原估價表疑義
  19.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35000049號
    發文日期:
    93年03月01日
    函令摘要:
    釋示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授信限額採併計方式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