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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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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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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 法規分類:
- 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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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1115074221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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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 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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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115074221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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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信用部對每一會員及其同戶家屬或每一贊助會員及其同一關係人放款總額不得超過信用部前一年度決算淨值百分之二十五,其中無擔保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決算淨值百分之五;對每一非會員及其同一關係人放款總額不得超過信用部前一年度決算淨值百分之十二點五,其中無擔保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決算淨值百分之二點五。
信用部前一年底逾放比率低於百分之一、資本適足率高於百分之十二且放款覆蓋率高於百分之二者,依農會漁會信用部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調整辦法第二條規定,申請調整對每一非會員及其同一關係人放款總額不得超過信用部前一年度決算淨值百分之十五,其中無擔保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決算淨值百分之三。
信用部依第一項規定計算放款最高總額,其未滿新臺幣(以下同)九百萬元者,得以九百萬元為最高總額;其中無擔保放款總額未達二百萬元者,得以二百萬元為無擔保最高總額。
信用部辦理下列業務不受前三項之限制:
一、受託代放款項。
二、存單質借。
三、下列對象之授信:
(一)直轄市政府。
(二)縣(市)政府。
(三)鄉(鎮、市)公所。
(四)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投資經營之公營事業,其授信經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保證者。
四、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
第一項至第三項放款總額計算基準之採用,應提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後,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信用部對每一會員及其同戶家屬(贊助會員不包括同戶家屬)辦理一百萬元以下之小額放款,得不計入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之放款總額。
信用部對下列對象之授信總額合計不得超過信用部前一年度決算淨值:
一、第四項第三款第三目所定對象之授信,未經其所隸屬之縣(市)政府保證者。
二、第四項第三款第四目所定對象之授信。
信用部因業務限制或淨值降低致第一項或第二項放款限額低於舊貸案件之放款餘額者,其舊貸案件以符合下列各款情形為限,得辦理展期:
一、未積欠本息。
二、借款人財務、業務狀況無不良徵兆。
三、未優於原授信條件。
四、未增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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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71203A號令修正發布第3、4、9、11-1 條條文;並刪除第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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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信用部對每一會員及其同戶家屬或每一贊助會員及其同一關係人放款總額不得超過信用部前一年度決算淨值百分之二十五,其中無擔保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決算淨值百分之五;對每一非會員及其同一關係人放款總額不得超過信用部前一年度決算淨值百分之十二.五,其中無擔保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決算淨值百分之二.五。
信用部依前項規定計算放款最高總額,其未滿新臺幣(以下同)九百萬元而在六百萬元以上者,得以九百萬元為最高總額;未滿六百萬元者,得以六百萬元為最高總額;其中無擔保放款總額未達二百萬元者,得以二百萬元為無擔保最高總額。
信用部辦理下列業務不受前二項之限制:
一、受託代放款項。
二、存單質借。
三、下列對象之授信:
(一)直轄市政府。
(二)縣(市)政府。
(三)鄉(鎮、市)公所。
(四)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投資經營之公營事業,其授信經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保證者。
四、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
第一項或第二項放款總額計算基準之採用,應提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後,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信用部對每一會員及其同戶家屬(贊助會員不包括同戶家屬)辦理一百萬元以下之小額放款,得不計入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放款總額。
信用部對下列對象之授信總額合計不得超過信用部前一年度決算淨值:
一、第三項第三款第三目所定對象之授信,未經其所隸屬之縣政府保證者。
二、第三項第三款第四目所定對象之授信。
信用部因業務限制或淨值降低致第一項放款限額低於舊貸案件之放款餘額者,其舊貸案件以符合下列各款情形為限,得辦理展期:
一、未積欠本息。
二、借款人財務、業務狀況無不良徵兆。
三、未優於原授信條件。 四、未增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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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85080141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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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信用部對每一會員及其同戶家屬或每一贊助會員及其同一關係人放款總額不得超過信用部前一年度決算淨值百分之二十五,其中無擔保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決算淨值百分之五;對每一非會員及其同一關係人放款總額不得超過信用部前一年度決算淨值百分之十二.五,其中無擔保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決算淨值百分之二.五。
信用部依前項規定計算放款最高總額,其未滿新臺幣(以下同)九百萬元而在六百萬元以上者,得以九百萬元為最高總額;未滿六百萬元者,得以六百萬元為最高總額;其中無擔保放款總額未達二百萬元者,得以二百萬元為無擔保最高總額。
信用部辦理下列業務不受前二項之限制:
一、受託代放款項。
二、存單質借。
三、下列對象之授信:
(一)直轄市政府。
(二)縣(市)政府。
(三)鄉(鎮、市)公所,其授信經所隸屬之縣政府保證者。
(四)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投資經營之公營事業,其授信經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保證者。
四、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
第一項或第二項放款總額計算基準之採用,應提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後,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信用部對每一會員及其同戶家屬(贊助會員不包括同戶家屬)辦理一百萬元以下之小額放款,得不計入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放款總額。
信用部對第三項第三款第四目對象之授信總額不得超過信用部前一年度決算淨值。
信用部因業務限制或淨值降低致第一項放款限額低於舊貸案件之放款餘額者,其舊貸案件以符合下列各款情形為限,得辦理展期:
一、未積欠本息。
二、借款人財務、業務狀況無不良徵兆。
三、未優於原授信條件。
四、未增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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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55080302號令修正發布第4、1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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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信用部對每一會員及其同戶家屬或每一贊助會員及其同一關係人放款總額不得超過信用部前一年度決算淨值百分之二十五,其中無擔保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決算淨值百分之五;對每一非會員及其同一關係人放款總額不得超過信用部前一年度決算淨值百分之十二.五,其中無擔保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決算淨值百分之二.五。
信用部依前項規定計算放款最高總額,其未滿新臺幣(以下同)九百萬元而在六百萬元以上者,得以九百萬元為最高總額;未滿六百萬元者,得以六百萬元為最高總額;其中無擔保放款總額未達二百萬元者,得以二百萬元為無擔保最高總額。
信用部辦理下列業務不受前二項之限制:
一、受託代放款項。
二、存單質借。
三、下列對象之授信:
(一)直轄市政府。
(二)縣(市)政府。
(三)離島地區鄉(鎮、市)公所,其授信經所隸屬之縣政府保證者。
四、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
第一項或第二項放款總額計算標準之採用,應提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後,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信用部對每一會員及其同戶家屬(贊助會員不包括同戶家屬)辦理一百萬元以下之小額放款,得不計入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放款總額。
信用部因業務限制或淨值降低致第一項放款限額低於舊貸案件之放款餘額者,其舊貸案件以符合下列各款情形為限,得辦理展期:
一、未積欠本息。
二、借款人財務、業務狀況無不良徵兆。
三、未優於原授信條件。
四、未增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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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514號令修正發布第4、6~8、10條條文;並刪除第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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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信用部對每一會員及其同戶家屬或每一贊助會員及其同一關係人放款總額不得超過信用部前一年度決算淨值百分之二十五,其中無擔保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決算淨值百分之五;對每一非會員及其同一關係人放款總額不得超過信用部前一年度決算淨值百分之十二.五,其中無擔保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決算淨值百分之二.五。
信用部依前項規定計算放款最高總額,其未滿新臺幣 (以下同) 九百萬元而在六百萬元以上者,得以九百萬元為最高總額;未滿六百萬元者,得以六百萬元為最高總額;其中無擔保放款總額未達二百萬元者,得以二百萬元為無擔保最高總額。
信用部辦理受託代放款項、存單質借、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授信及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之放款,不受前二項之限制。
第一項或第二項放款總額計算標準之採用,應提會員 (代表) 大會決議後,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信用部對每一會員及其同戶家屬 (贊助會員不包括同戶家屬) 辦理一百萬元以下之小額放款,得不計入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放款總額。
信用部因業務限制或淨值降低致第一項放款限額低於舊貸案件之放款餘額者,其舊貸案件以符合下列各款情形為限,得辦理展期:
一、 未積欠本息。
二、 借款人財務、業務狀況無不良徵兆。
三、 未優於原授信條件。
四、未增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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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3年1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30050089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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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農會信用部對每一會員及其同戶家屬或每一贊助會員及其同一關係人放款總額不得超過信用部前一年度決算淨值百分之二十五,其中無擔保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決算淨值百分之五;對每一非會員放款總額不得超過信用部前一年度決算淨值百分之十二.五,其中無擔保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決算淨值百分之二.五。
農會信用部依前項規定計算放款最高總額,其未滿新臺幣 (以下同) 九百萬元而在六百萬元以上者,得以九百萬元為最高總額;未滿六百萬元者,得以六百萬元為最高總額;其中無擔保放款總額未達二百萬元者,得以二百萬元為無擔保最高總額。
農會信用部辦理之受託代放款項、存單質借及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之放款,不受前二項之限制。
第一項或第二項放款總額計算標準之採用,應提會員 (代表) 大會決議後,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農會信用部對每一會員及其同戶家屬 (贊助會員不包括同戶家屬) 辦理一百萬元以下之小額放款,得不計入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放款總額。
農會信用部因業務限制或淨值降低致第一項放款限額低於舊貸案件之放款餘額者,其舊貸案件以符合下列各款情形為限,得辦理展期:
一、未積欠本息。
二、借款人財務狀況無不良徵兆。
三、放款條件不變。
四、不得增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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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0935000045號
- 發文日期:
- 93年02月27日
- 函令摘要:
- 釋示「同一縣市」及「毗鄰二鄉、鎮、市、區」之涵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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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0935011352號
- 發文日期:
- 93年04月07日
- 函令摘要:
- 釋示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授信限額採併計方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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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三字第0935011354號
- 發文日期:
- 93年03月21日
- 函令摘要:
- 釋示公庫透支額度適用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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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二字第0935011677號
- 發文日期:
- 93年04月12日
- 函令摘要:
- 農業金融法施行後屆期授信案件得否依財政部91年4月8日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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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0935011769號
- 發文日期:
- 93年04月14日
- 函令摘要:
- 釋示「借款人財務狀況無不良徵兆」之涵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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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0935080175號
- 發文日期:
- 93年09月13日
- 函令摘要:
- 釋示授信案件之連帶保證人死亡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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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0935080232號
- 發文日期:
- 93年10月15日
- 函令摘要:
- 釋示「同戶家屬」是否包括無親屬關係之「寄居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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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0945010106號
- 發文日期:
- 94年01月04日
- 函令摘要:
- 釋示有關「受託代放款」、「存單質借」及「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不在限制業務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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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0945011550號
- 發文日期:
- 94年04月04日
- 函令摘要:
- 農會信用部對會員、贊助會員及非會員辦理100萬元以下之小額放款,應否併計各該同一關係人之小額放款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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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0940170260號函
- 發文日期:
- 94年12月30日
- 函令摘要:
- 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4條有關舊貸案件得辦理展期規定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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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三字第0955010104號
- 發文日期:
- 95年01月05日
- 函令摘要:
- 「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限額標準」第5條第1項第5款及「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之「縣(市)政府」釋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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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0940164441號
- 發文日期:
- 95年01月10日
- 函令摘要:
- 釋示展期得沿用原估價表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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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0950126291號函
- 發文日期:
- 95年05月25日
- 函令摘要:
- 「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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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0950134074號
- 發文日期:
- 95年07月11日
- 函令摘要:
- 釋示農(漁)會信用部對其所代理公庫之鄉(鎮、市)公所辦理透支時,其授信限額規定及可否申請專案調整其授信限額等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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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0950134546號
- 發文日期:
- 95年08月04日
- 函令摘要:
- 釋示放款業務或額度受限制處分之農漁會信用部,辦理「對其所代理公庫之鄉(鎮、市)透支」及「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授信」之業務時,是否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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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三字第0975015450號
- 發文日期:
- 97年11月28日
- 函令摘要:
- 釋示利害關係人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或100萬元以下小額放款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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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0945011145號
- 發文日期:
- 94年03月28日
- 函令摘要: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1月26日金管銀(三)字第0940001171號函所稱「保證」是否與本會94年1月4日農授金字第0935017570號函釋示相異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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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0965013300號
- 發文日期:
- 96年08月02日
- 函令摘要:
- 釋示依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4條第6項規定辦理舊貸案件展期時,擔保品之估價可否沿用原估價表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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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0935000049號
- 發文日期:
- 93年03月01日
- 函令摘要:
- 釋示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授信限額採併計方式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