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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選擇下方法規發文日期之區間,查詢本局農業金融法規,包含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解釋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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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7月至113年9月解釋函令
  • 為維護農業金融之安全與穩定,並確保無自有住宅民眾購屋資金需求,請貴會落實不動產貸款業務之風險控管,請查照。

  • 檢送中央銀行113年9月19日修正發布之「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部分規定,請確實依規定辦理,請查照。

  • 農漁會信用部(下稱信用部)收受或轉存餘裕資金,僅能擇一辦理,請查照。

  • 檢送113年8月專案農貸增修規定常見問答(QA)、相關申請書表、總說明及條文(規定)修正對照表等各1份,請查照。

  • 檢送修正「農業金融機構辦理青年安居購屋優惠貸款原則」(簡稱農安貸款原則)問與答,請查照。

  • 本署網際網路申報系統增修農漁會信用部(下稱信用部)參貸全國農業金庫主辦之危老建築聯貸案之資金用途項目,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本部業於113年7月26日公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自中華民 國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1月31日止利息免予計收,由本部 予以補貼,請查照。

  • 有關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農業金庫)於「農漁會交流網」建置完成農漁會信用部(下稱信用部)轉存款媒合平台,並訂於113年8月1日正式啟用乙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為協助0403花蓮震災災區臺北市、新北市及桃園市部分受災戶減輕貸款負擔,請依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及利息補貼事宜,請查照。

  • 為協助花蓮縣、臺北市、新北市及桃園市部分0403震災災區受災戶復建,請依「農業金融機構辦理花蓮縣、臺北市、新北市及桃園市部分0403震災災區受災戶既有專案農貸協助措施」辦理展延作業,並依說明三宣導周知,請查照。

  • 農漁會信用部(下稱信用部)依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規定,將餘裕資金轉存符合資格條件之其他信用部所取得之利息收入,比照財政部75年8月 21日台財稅第7559798號函規定,不課徵營業稅,請查照。

  • 農金字第1137452384號

  • 有關農漁會信用部辦理經濟部「○四○三花蓮地震融資保證專案貸款」一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檢送修正「農業金融機構辦理青年安居購屋優惠貸款原則 (簡稱農安貸款原則)」問與答,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