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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發文日期 法規條文 法規標題
86-04-14 解釋函令 銀行對平行線經發票人劃×並蓋章之支票不得視為平行線之撤銷予以付現
86-04-02 解釋函令 有關農會會員(代表)大會因執行職務之必要,須審核信用部不良放款及逾期放款件數、總金額、未繳利息金額等資料釋義
86-03-06 解釋函令 業經簽章而未記載完成之空白票據或空白票據用紙,於掛失止付同時復辦理印鑑掛失之處理方式
86-02-17 解釋函令 同意警察機關為辦案需要可以內政部警政署名義正式備文逕洽金融機構查詢與該案有關客戶之存放款資料(一)
86-01-12 解釋函令 重申金融機構應再檢討改進內部控制制度並加強員工法律及實務訓練以杜絕金融弊端健全金融機構經營
86-01-10 解釋函令 有關基層金融機構存放行庫之定期存單以向行庫辦理質借者,於計算流動準備時應否扣除乙案
85-12-04 解釋函令 定期存款及定期儲蓄存款利息得以授權方式轉匯入其他金融機構之同一人或他人之各種存款帳戶
85-12-04 解釋函令 票據貼現與墊付國內票款取得之票據金融機構得否行使追索權相關疑義說明
85-12-04 解釋函令 嚴禁金融機構職員代客辦理存提款或保管印鑑存摺以防弊端
85-11-27 解釋函令 釋示逾期放款列報範圍中「本金未到期而利息已延滯6個月以上之放款」其利息延滯之起算認定點
85-11-21 解釋函令 農會個人存款戶於擠兌日後登摺之利息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資金可供提領年度扣繳
85-10-24 解釋函令 各金融機構應加強票據防偽及存匯作業照會等措施
85-10-16 解釋函令 逾放案件是否取得法院核發之債權憑證即可證明債務人已無可供執行財產之證明而予轉銷問題
85-10-12 解釋函令 發票人向法院撤回公示催告註銷掛失止付付款行無須經占有票據人同意即可恢復付款
85-09-18 解釋函令 金融機構辦理保管業務及有價證券買賣交易應檢討作業流程、空白單據等內部控管事宜
85-09-11 解釋函令 請各級地方主管機關自86年1月1日起辦理基層金融機構變現性資產查核
85-08-26 解釋函令 借戶之繼母是否為銀行法第33條之3之同一關係人釋義
85-08-02 解釋函令 農會退休員工存放信用部之退休金存款計息等釋疑(二)
85-07-29 解釋函令 支票及綜合存款相關問題釋義
85-07-15 解釋函令 各金融機構應立即檢討現行授信及投資政策,訂定各項風險承擔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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