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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令
No.
發文日期
法規條文
法規標題
86-08-23
解釋函令
放款本息延滯未逾規定期限僅係聲請假扣押處分等保全或督促程序,免列報逾期放款
86-08-14
解釋函令
記名禁止背書轉讓之票據如發票人或受款人以外之第三者為掛失止付之通知銀行可否受理釋疑
86-08-04
解釋函令
支票存款戶因存款不足退票提存備存款後辦理印鑑變更,該支票重行提示可依原留印鑑付款
86-07-15
解釋函令
有關農會承受之擔保品經依法公開標售三次仍無人承標可否經由理事會通過委託仲介公司轉售佣金費用則由雜項支出項下支應疑義
86-05-12
解釋函令
存款戶本人因特殊情形無法親自申請變更印鑑而授權他人辦理時金融機構應確認本人及代理人身分
86-04-25
解釋函令
農會會員代表不得辦理員工儲蓄存款
86-04-22
解釋函令
地方農會信用部一般業務檢查報告資料可否由各有關金融檢查單位提供抑或由縣政府提供辦理乙案釋疑
86-04-18
解釋函令
稽徵機關為辦理以取款委託書繳納綜所稅案件相關發單補徵追繳作業需要可逕向各金融單位函詢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截止日之存款餘額
86-04-14
解釋函令
銀行對平行線經發票人劃×並蓋章之支票不得視為平行線之撤銷予以付現
86-04-02
解釋函令
有關農會會員(代表)大會因執行職務之必要,須審核信用部不良放款及逾期放款件數、總金額、未繳利息金額等資料釋義
86-03-06
解釋函令
業經簽章而未記載完成之空白票據或空白票據用紙,於掛失止付同時復辦理印鑑掛失之處理方式
86-02-17
解釋函令
同意警察機關為辦案需要可以內政部警政署名義正式備文逕洽金融機構查詢與該案有關客戶之存放款資料(一)
86-01-12
解釋函令
重申金融機構應再檢討改進內部控制制度並加強員工法律及實務訓練以杜絕金融弊端健全金融機構經營
86-01-10
解釋函令
有關基層金融機構存放行庫之定期存單以向行庫辦理質借者,於計算流動準備時應否扣除乙案
85-12-04
解釋函令
定期存款及定期儲蓄存款利息得以授權方式轉匯入其他金融機構之同一人或他人之各種存款帳戶
85-12-04
解釋函令
票據貼現與墊付國內票款取得之票據金融機構得否行使追索權相關疑義說明
85-12-04
解釋函令
嚴禁金融機構職員代客辦理存提款或保管印鑑存摺以防弊端
85-11-27
解釋函令
釋示逾期放款列報範圍中「本金未到期而利息已延滯6個月以上之放款」其利息延滯之起算認定點
85-11-21
解釋函令
農會個人存款戶於擠兌日後登摺之利息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資金可供提領年度扣繳
85-10-24
解釋函令
各金融機構應加強票據防偽及存匯作業照會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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