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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選擇下方法規發文日期之區間,查詢本局農業金融法規,包含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解釋函令。
民國年
季別
法規數量
95年1月至95年3月法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95年1月至95年3月解釋函令
  • 有關改善財務貸款借款人資格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有關「農會漁會信用部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第二類資本為固定資產增值公積、備抵呆帳、損失準備及營業準備 (不包括針對特定損失所提列者) 之合計數額」所稱「不包括針對特定損失所提列者」疑義案,補充如說明,請 查照轉知。

  • 有關「農會漁會信用部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第二類資本為固定資產增值公積、備抵呆帳、損失準備及營業準備 (不包括針對特定損失所提列者) 之合計數額」所稱「不包括針對特定損失所提列者」疑義案,補充如說明,請 查照轉知。

  • 貴府函詢「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其限額標準」第5條第1項第5款有關「列有年度預算者」如何界定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為加強貴公司財務業務資訊公開透明化,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有關部分農會建議放寬「受輔導小組輔導之農漁會信用部業務限制」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

  • 有關部分農會建議放寬「受輔導小組輔導之農漁會信用部業務限制」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

  • 有關農業金融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受輔導小組輔導之農漁會信用部,如經貴府輔導改善並認定已無繼續輔導整頓之必要時,得依職權解除輔導,並請通知本會農業金融局及全國農業金庫,請 查照。

  • 有關○○農會函詢畜禽飼養登記證是否比照畜牧場登記證書同為專案貸款之證明文件疑義案,本會意見如說明,復請查照。

  • 貴轄○○農會函詢有關授信案件之連帶保證人兼擔保物提供人死亡,其繼承人於辦妥繼承後仍願意擔任該授信案件之連帶保證人兼擔保物提供人,得否免列報逾期放款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有關本會93年8月2日農授金字第0935013926號函溯自94年12月22日起停止適用,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農(漁)會。

  • 有關貴府函詢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14條第2項內部融資經地方主管機關核轉範圍規定疑義案,依該法條之立法要旨,前揭核轉範圍係指中、長期之內部融資案件,請查照。

  • 農業發展基金貸款業自95年1月1日起整併為12項,關於貸款工作月報表填送,請轉知並督導所轄設有信用部農漁會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

  • 關於 貴府函為○○○農會建放寬信用部辦理授信展期案件,於未積欠本息、財務狀況無不良徵兆及未增貸之條件下,得沿用原估價表,並將放款期間變更為中長期擔保放款方式辦理乙案,仍請依本會農業金融局93年4月12日農金二字第0935011677號函之規定辦理,不得變更放款期間,請 查照。

  • 所謂農會正會員是否包括同戶家屬?

  • 部分農漁會信用部承作客戶申貸「農業發展基金放款-改善財務貸款」,以清償其舊貸案件,為確保債權,請轉知所轄農漁會信用部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

  • 貴府建議修正或廢止本會關於臨時人員任職於信用部或信用業務相關職務服務年資,不宜併入「農會漁會信用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聘任解任辦法」第2條所列專業工作經驗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部分農漁會信用部承作客戶申貸「農業發展基金放款-改善財務貸款」,以清償其舊貸案件,為確保債權,請轉知所轄農漁會信用部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

  • 貴府建議修正或廢止本會關於臨時人員任職於信用部或信用業務相關職務服務年資,不宜併入「農會漁會信用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聘任解任辦法」第2條所列專業工作經驗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有關貴會建議於「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限額標準」第5條第1項第5款及「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增訂對離島地區鄉(鎮、市)得比照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授信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有關 貴轄○○○農會函詢信用部分部代理主任可否再兼任代理秘書職務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