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 發文日期 | 發文單位 | 法規標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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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0-16 | 台灣省財政廳 | 農會可向金融機構開設活期儲蓄存款帳戶 | |
67-09-01 | 中央銀行業務局 | 拒絕往來戶申請撤銷付款委託,應不予受理 | |
67-09-01 | 財政部 | 農會信用部本、分部遷址應均勻分佈,不得集中 | |
67-05-04 | 中央銀行業務局 | 存款戶得使用簽字筆簽發票據 | |
67-04-29 | 財政部 | 活期儲蓄存款開戶對象以自然人及非營利法人為限 | |
66-12-17 | 中央銀行 | 對於申報作廢支票較多之存戶,應查驗其作廢支票後始得續發空白支票 | |
66-11-29 | 台北市銀行公會 | 零存整付儲蓄存款中途停儲到期提領計息方式 | |
66-10-28 | 財政部 | 農會信用部計算提存事業基金,其存款總額包括公庫存款 | |
66-09-17 | 財政部 | 配合銀行電腦作業,各種存放款利息之計算,及銀行各種財務報表之金額計算方式 | |
66-01-25 | 內政部 | 漁會總幹事及聘雇職員均為專任,不得兼任公私團體任何有給職 | |
65-12-16 | 財政部 | 農會信用部實施櫃員作業,實際擔任收付款項之職員可發給出納津貼 | |
65-12-10 | 財政部 | 各金融機構辦理存放款業務時,得由存借款人就簽字或蓋章擇一留存或合併留存 | |
65-12-09 |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 | 存款人死亡時其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或提領存款疑義(一) | |
65-10-29 | 財政部 | 農會信用部逾期放款轉列催收款部份之名冊,無分送會員代表閱覽之必要 | |
65-10-19 | 財政部 | 金融機構不得同意存戶自行印製支票使用 | |
65-10-06 | 司法行政部 | 不動產設定抵押權後復設定地上權或出租於第三人執行法院於查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除去該他項權利或租賃關係而拍賣之 | |
65-09-16 | 財政部 | 實施合併之農會,其信用部資產負債,在未清理前暫列待整理資產或負債科目 | |
65-08-26 | 財政部 | 金融機構應妥善保存各項業務資料,以利稽核工作 | |
65-07-26 | 中央銀行 | 支票存款戶餘額不足支付時,可在其活存透支戶透支額度內撥付 | |
65-06-28 | 財政部 | 自然人憑身分證件親自辦理掛失單摺、印鑑者免予登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