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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發文日期 法規條文 法規標題
66-10-28 解釋函令 農會信用部計算提存事業基金,其存款總額包括公庫存款
66-09-17 解釋函令 配合銀行電腦作業,各種存放款利息之計算,及銀行各種財務報表之金額計算方式
66-01-25 解釋函令 漁會總幹事及聘雇職員均為專任,不得兼任公私團體任何有給職
65-12-16 解釋函令 農會信用部實施櫃員作業,實際擔任收付款項之職員可發給出納津貼
65-12-10 解釋函令 各金融機構辦理存放款業務時,得由存借款人就簽字或蓋章擇一留存或合併留存
65-12-09 解釋函令 存款人死亡時其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或提領存款疑義(一)
65-10-29 解釋函令 農會信用部逾期放款轉列催收款部份之名冊,無分送會員代表閱覽之必要
65-10-19 解釋函令 金融機構不得同意存戶自行印製支票使用
65-10-06 解釋函令 不動產設定抵押權後復設定地上權或出租於第三人執行法院於查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除去該他項權利或租賃關係而拍賣之
65-09-16 解釋函令 實施合併之農會,其信用部資產負債,在未清理前暫列待整理資產或負債科目
65-08-26 解釋函令 金融機構應妥善保存各項業務資料,以利稽核工作
65-07-26 解釋函令 支票存款戶餘額不足支付時,可在其活存透支戶透支額度內撥付
65-06-28 解釋函令 自然人憑身分證件親自辦理掛失單摺、印鑑者免予登報
65-06-10 解釋函令 無記名票據在票面受款人欄填寫「執票人」者,轉讓無須背書
65-05-29 解釋函令 法院命令假扣押之存款,銀行如已提存備付,其存戶可繼續往來,並得發給空白支票
65-05-21 解釋函令 農會信用部會計出納作業要點
65-05-14 解釋函令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得包括約定該抵押權設定登記時已發生之債權在內
65-03-31 解釋函令 金融機構徵信資料對客戶社會關係應誠實填寫,並由經辦單位為查證
65-03-30 解釋函令 農會會員之配偶及共同生活直系親屬之定儲存單准予提供該會員本人向信用部擔保借款
65-03-11 解釋函令 農會信用部不得投資各級農會共同經營之飼料廠及農化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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