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法規查詢系統 農業金融法規
查詢系統

分享至

季別法規查詢


請選擇下方法規發文日期之區間,查詢本局農業金融法規,包含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解釋函令。
民國年
季別
法規數量
95年7月至95年9月解釋函令
  • 承詢農(漁)會信用部辦理利害關係人放款,其由信用保證機構提供全額(十成)保證者,視為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所稱「十足擔保」規定疑義案,釋復如說明,請查照。

  • 貴轄○○鄉農會申請釋示有關代理監事是否比照監事依「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不得對其辦理無擔保放款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有關 貴府建設局函詢農(漁)會信用部辦理利害關係人放款,其由信用保證機構提供全額(十成)保證者,視為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所稱「十足擔保」規定疑義案,釋復如說明,請查照。

  • 有關 貴府建設局函詢農(漁)會信用部辦理利害關係人放款,其由信用保證機構提供全額(十成)保證者,視為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所稱「十足擔保」規定疑義案,釋復如說明,請查照。

  • 關於貴轄○○鎮農會函詢,信用部承受之抵押品經核准延長處分4年後,仍未能處分完畢,倘若將該承受抵押品金額全數轉銷後,得否免申請延長處分期限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茲規定農會漁會信用部外幣風險上限以不超過前一年度信用部決算淨值之百分之五為限,請 查照轉知。

  • 本會93年4月9日農授金字第0935011661號函停止適用。

  • 檢送「金融機構辦理警示帳戶聯防機制作業程序」乙份(如附件1),並自95年11月1日起實施,請督導所轄農漁會信用部先行修訂相關作業規範,加強對客戶之宣導及員工教育訓練,並自實施日起遵照辦理。請 查照。

  • 檢送「金融機構辦理警示帳戶聯防機制作業程序」乙份(如附件1),並自95年11月1日起實施,請督導所轄農漁會信用部先行修訂相關作業規範,加強對客戶之宣導及員工教育訓練,並自實施日起遵照辦理。請 查照。

  • 「農會漁會信用部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要點」(附件1,以下簡稱「本要點」)業經本會於95年8月22日以農金字第0955070817號令發布,請督導所轄農漁會信用部,儘速建立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之相關資訊系統及內部控制等配套機制。請 查照。

  • 所詢農(漁)會理事擔保放款,不足擔保部分以投保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是否符合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限制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內政部「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查詢」系統,業將國民身分證膠膜號碼改為非必輸入驗證,請轉知所轄農漁會信用部勿再要求民眾提供該資料,請查照。

  • 為積極維護存款客戶之存款財產,避免其因一時不慎受騙損失,請轉知所轄農漁會信用部自95年10月1日起,如有辦理「電話語音」或「網路銀行」業務,應依說明規定辦理。請 查照。

  • 除依改善財務貸款要點規定得將貸款用途用於償還既有貸款本息者外,其餘各項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均應依規定貸款用途辦理,不得用於「借新還舊」用途,請 查照。

  • 有關放款業務或額度受限制處分之農漁會信用部,辦理「對其所代理公庫之鄉(鎮、市)透支」及「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授信」之業務時,是否仍受限制乙案,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 金融機構經營存款業務,不得拒絕收受存款,請轉知所轄農漁會信用部切實辦理,請 查照。

  • 檢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7月12日金管銀(二)字第09520004872號令影本乙份,請轉知所轄農漁會信用部自95年8月1日起,凡國內匯款作業確認客戶身分原則,應參照上開函令規定辦理。請 查照。

  • 有關貴府就農(漁)會信用部業務法令及實務上之適用疑義申請釋示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所詢農(漁)會信用部對其所代理公庫之鄉(鎮、市)公所辦理透支時,其授信限額規定及可否申請專案調整其授信限額乙節,復如說明,請查照。

  • 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或對非財富管理部門客戶銷售金融商品,不得以提供贈品方式招攬新客戶開立存款帳戶,以免違反銀行法第 34條之規定,至其餘贈品活動仍須遵守貴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轉知各會員銀行。

  • 關於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已轉入催收款者,貸款經辦機構可否請領利息差額補貼疑義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 有關貴公司每季應公布重要財務業務資訊事宜,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